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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树之果手段合法而目的不合法与目的合法而手段不合法/张生贵(4)
   民法上的私力救济,是指对正在实施的侵害行为,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的条件下,不得已而适度地限制不法行为人自由或者相关财物的行为。本案中,乙方已经提起诉讼,采取了公力救济方式,而根本不存在“来不及采取公力救济”的因素,其行为,是典型的滥行暴力,砸、抢他人财物的行为,是一种藐视民事司法和严重妨碍民事司法的行为,是为法律所不容的。
   法律绝不容许民事主体以非法之暴力谋取利益,在解除合同问题上,即使一方当事人有解除权,也不能以暴力行事,目的非法固然为法所不容,手段非法同样为法律所禁止。否则,强势地位者打着“私力救济”旗号滥行暴力却还能大行其道,法律和司法就会失去起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在解除合同的行为方式方面,乙方选择了诉讼方式之后,又采取暴力方式抢占运城果品市场,其暴力行为不具备《合同法》上解除合同通知的性质和效力,而是以违法行为取代司法程序,妨害司法审判的严肃性
   解除合同可以是不经诉讼或者仲裁,直接把解除的通知送达对方当事人,也可以直接采取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还可以是在直接通知之后,再提起诉讼或者仲裁。但是,一旦提起诉讼,就表明当事人将纠纷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裁判,寻求公力救济,愿意严格遵循诉讼程序解决纠纷。
   司法审判程序具有严肃性和强制性,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诉讼程序,在法院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作出生效判决之前,不能任意地脱离审判程序,另外以所谓私力强行实现其主张。
   乙方提起诉讼后,在诉讼程序进行过程中,私自以暴力抢占运城果品市场,造成两种可能的后果:
   其一,即使法院确认乙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有效,与甲方之间仍然有依照生效判决,通过执行程序进行财产清理、交接的问题,而乙方以暴力抢占市场,实质上是以“私力夺取”取代诉讼程序中的执行程序。还有,按照法院驳回甲方管辖异议申请的生效裁定,乙方的诉讼请求不涉及场地“盖物”的处理,故“盖物”的权利问题仍然需要司法裁判予以确定,而乙方暴力抢占并控制市场,不但侵害了甲方对盖物的权利,而且蔑视了司法程序。
   其二,如果法院确认乙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无效,乙方暴力抢占、控制运城果品市场的行为就自始构成侵权行为,同时还损害了法律和司法的严肃性,妨害了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四、本案纠纷涉及公共利益、两地政府间共同发展经济的战略合作关系、合同权利行使的方法、对法制的尊奉与否等重大问题,法院裁判实现合法、合理和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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