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树之果手段合法而目的不合法与目的合法而手段不合法/张生贵(5)
1. 案件材料显示,运城果品市场的兴建目的和实际发挥的功能,是为了解决山西省百万果农“卖果难”的问题,同时也能够达到促进乙方当地经济的发展,得到了山西省和广东省、运城市和广州市两地两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该市场承载着两地政府之间共同发展经济的战略合作关系,体现着经济发达地区的广州市政府和人民对经济欠发达的西部省市和人民的关心和支持,关系着山西省百万果农的生产销售和市场所在地广大人民群众对山西省所产水果的消费,因此,该市场的正常运营,涉及两地政府之间的关系、两地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还涉及公共利益。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之后,两地政府和领导也都及时表示了深切地关心,并作出了指示,充分说明了本案不是一般的、单纯的合同纠纷。
2. 乙方作为出租人,在收取租金方面是债权人,根据合同享有其权利,但是,因为合同解除权条件和行使权利的方法等方面存在法律上的重大的障碍,其暴力抢占、控制运城果品市场的行为,不是权利行使行为,属于非法的暴力行为,不能具有解除合同通知的性质和效力,如果支持其暴力行为,成为判例,无疑会对法制建设产生负面的、消极的激励作用,鼓励那些轻忽法律、不尊奉法律不依法行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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