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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刑法之乡”的赦免制度/王恩海(2)
  纵观意大利刑法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可以发现,其大赦有免罪性大赦和免刑性大赦之分,前者可以消除在一定时期内实施的某些犯罪的法律后果,后者只对已被判刑的罪犯适用,只具有免除刑罚的效力,但不产生免除犯罪的作用,同时,免刑性大赦既针对主刑,也针对附加刑,但不涉及犯罪的其他法律后果。特赦以特定个人为适用对象,以被判处刑罚的有罪判决已经发生效力为适用条件,与免刑性大赦不同的是,其仅仅限于主刑,不包括附加刑。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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