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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国家安全”下的司法视野/方略(2)

推进城镇化,是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国家的重点工作之一。司法工作要深刻把握中央关于推进城镇化的各项决策部署,加强对城镇化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分析研判,妥善处理好农村土地改革、农业人口转移、城镇棚户区改造、城镇房地产开发与建设等方面与人民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避免小事闹大,减少恶性、暴力、群体事件发生,为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司法工作,必须进一步延伸司法职能,强化案前预防和案后补漏。最好的治理莫过于防患于未然。司法以办案为中心,但司法绝不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习近平同志指出,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包括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信息、生态、资源、核等方方面面。各个领域的安全要素相互交织,牵一发而动全身。为此,司法触角必须向前向后向外延伸,做好矛盾疏解、漏洞补牢等工作。

多年的实践证明,司法建议是司法机关延伸司法职能的有效载体。如江苏徐州中院去年底审理一起重大贪污医保基金案后,针对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医保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向徐州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提出建立医保基金定期对账机制等三点建议,引起全市医保管理系统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各有关单位纷纷查漏补缺,堵塞漏洞,有力推动了医疗机构及监管部门对利用医保卡骗取医保基金违法犯罪问题的全面整治,促进了医保基金管理的安全。

这样的例子在各地法院还有很多。现在的问题是,法院的司法建议只是针对当地的单位或部门。其他地区基本不知晓,并不能从中受益。要使司法建议的效用最大化,一方面,接受建议者可以在本系统、本行业互通有无,相互借鉴;另一方面,最高司法机关不妨对全国司法建议进行梳理、总结,汇编、推广。

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司法工作,必须进一步放眼国际,加强对外司法协作。当今世界,国与国之间,国家与地区、国际组织之间联系越来越紧密,互补性、依赖性越来越高。面对快速发展的经济贸易、面对日益频繁的科技人文交流、面对可能的政治军事合作,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既重视内部安全,又重视外部安全,对内求发展、求变革、求稳定、建设平安中国,对外求和平、求合作、求共赢、建设和谐世界。在这种背景下,司法工作当然也必须放眼世界,进一步加强国际间司法交流与协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以及建设法治国家的推进,司法外事工作取得了显著发展,对外交往与协作更加广泛而深入。但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统领下,今后司法工作还要在如下方面更加努力:加强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谈判缔结和管理执行,促进双边司法协助合作的发展;积极参与重大涉外案件的协调办理和对腐败分子的境外缉捕,进一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坚持以人为本、外事为民,加强涉外专业法律服务,为我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外进行民商事活动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服务;积极组织参与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领域的活动,积极参与有关国际组织、国际会议等活动,提高参与国际组织活动的专业化水平,深化参与程度,增强参与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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