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建筑转让合同确认有效后的执行/危先平(2)
既然转让违章建筑的行为无效,就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后果。所以,本案原判决未查明涉案房屋的来源及权属就认定转让合同有效,从而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8条的规定,执行员在执行本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时,发现确有错误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院长审查处理。院长审查后,发现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本案经审委会讨论决定再审后,如果认定双方之间转让房屋的行为无效的话,各自所取得的财物应予返还。陈某应将房屋交还肖某,因肖某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效,肖某除返还购房款外还应支付利息给陈某。
(作者单位: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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