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若干问题思考/周启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九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合议制。三大诉讼法分别在相应的章节就合议庭这一审判组织的法律地位及适用作了相应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在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部分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高人民法院在下发的关于深化司法公开、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中要求: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严格落实独任法官、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的办案责任,做到“权责统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确定新型合议庭改革大原则是:把审判权集中到优秀法官手中,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由此可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既有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也是当前司法改革的现实需要。本文拟就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相关问题进行分析。
一、为什么要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合而不议”、“责任不明”,是当前合议庭工作中存在的最为突出的问题。这是为什么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直接且现实的原因。
“合而不议”的主要表现有:庭审前未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开庭时则临时“拉郎配”,有时虽提前告知,但人员变动时仍迳行开庭;合议庭成员不参与庭审或不能全程参与庭审,庭审开始时尚能悉数到场,庭审结束时仅剩承办法官一人,连合议的基本形式也不能坚持完整;合议过程流于形式,承办法官权力过大,其他合议庭成员被边缘化,“形合实独”,往往是案卷材料一直掌握在承办法官手中,其他法官同样只对自己承办的案件负责,都遵循着由承办法官草拟合议笔录,其他合议庭成员签名的做法,甚至是判决生效后,书记员按裁判文书编造一份合议笔录,合议庭成员签名即告结束,承办法官成了名符其实的办案“个体户”、“承包户”。稍好的情况是,对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成员,尤其承办人会主动在共同工作、相处期间,把案件拿出来议议,但往往是非正式的,讨论不充分,发表意见凭感觉,也没有书记员记录。如果是人民陪审员参与组成合议庭,流于形式的情况更为严重。
“责任不明” 的主要表现有:庭审过程中,审判长履行职责不够,有时仅仅宣布开庭后即离开审判台,去从事其他事务,有时则全交由承办法官主持庭审直至结束,至于对案件进行调解,其他法官根本不参与;组织合议职责不明,往往是承办法官总揽,其他成员随大流,表个态即算参与合议,根本不对事实认定、理由和法律依据作分析、说明;案件判决后,承担责任不明,一旦出现一些错误或其他问题,基本是全由承办法官一人“扛”;法院内部的院庭长签发、审核文书的行政化管理模式,可能出现审判权屈从于审判管理权的现象,对案件负责的主体更为多元化;签发、审核文书者对案件裁判结果及案件本身该承担什么责任同样没有规定,尤其是在改变或部分改变合议庭意见的情况下;对审委会的过分依赖,则导致集体负责成了无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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