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若干问题思考/周启明(2)
二、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必须解决的问题
1、主审法官的选任问题。“把审判权集中到优秀法官手中,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决定了只有少数法官才能被选任为主审法官。很多即便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只能是审判团队中的一员,包括可能会出现未担任庭长、副庭长的审判员被选任为主审法官,但庭长、副庭长却未被选任的情况出现。鉴于此,必须对主审法官的资格条件作出硬性的规定。从现有部分法院改革的情况看,基本都将审判业务庭庭长排除在主审法官候选人之外,或干脆将庭长选任为主审法官。应该说,这是改革让位于现实的不得不采取的权宜之计。这一做法,显然既与现行法律规定庭长、副庭长既是行政职务,又是审判职务,且当从优秀法官中选拔,及法院自身倡导院庭长亲自办案的要求不相一致,更与司法改革的长远目标与方向不相一致,乃至是背离的。所以,什么样的法官才能担任主审法官,是建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必须解决的“第一要务”。当然,选任的程序如何进行同样是各级法院必须解决的具体问题。从事法律职业的法官,比其他人更能明白程序公正才能保证实体公正的道理。
2、主审法官的职责问题。既然改革是以主审法官为中心,是否意味着主审法官和以前推行的审判长制度一样,把主审法官推到“二庭长”的位置。假若如此,改革便失去了意义,甚至不如不改。主审法官的中心作用,只有通过其履行职责体现出来。比如,很多试行新型合议庭制度的法院,以种种理由未实现真正还权于合议庭的核心部分——主审法官的裁判文书审核、签发权,而仅将调撤文书的审签交由主审法官行使。能否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对主审法官职责的定位与规范,是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的重中之重,核心中的核心,更是能否实现改革目标关键中的关键。对此,必须痛下决心,要真改、真革,真正还权于合议庭。
3、主审法官的考核问题。河南法院系统确定改革的大原则是,构建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审判团队。这就面临考核是以对主审法官个人的考核为主,还是以团队为主的确定与选择问题。对考核之后的奖惩,同样面临棘手或两难的问题,物质或经济奖励,包括荣誉的奖励,一般不会有太多争议,但提升职务或职级这一不是奖励的“奖励”,明显与司法改革去行政化的目标背道而驰。可在现实状况下,法官对职务或职级提升的渴求远大于对物质、荣誉的追求,这又是仅靠法院一家的改革所不能解决的。
4、主审法官的内外部关系问题。按现行的法律或法院系统的规定,从院长、副院长到审判员、助审员,以及书记员,其各自的岗位职责已有明确规定,或长期形成了定式,各自间的关系大家都十分清楚,并运行至今。然而,一旦这一定式被打破,就会出现原有的工作身份的改变,或者身份虽未改变,但因主审法官职责的改变,原有的工作关系格局同样会被打破。特别是改革试行中反复强调的院庭长对主审法官的监管问题,无论是文件如何规定,还是实际的操作,都甚为棘手。监管过多,与不改革无疑;不予监管,似乎主审法官权利过大。如何构建主审法官与其审判团队的内外部关系,看似通过制定方案、规范职责即可解决的问题,在实际的运行中远没有如此简单,这或许恰恰是改革最难以攻克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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