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若干问题思考/周启明(3)
  三、怎么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
  1、严格主审法官的选任。一是从严要求资格。除学历等要求外,最主要是体现在审判业务上,一般应具有10年以上审判工作经历为妥。毕竟,“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在于逻辑”。从现实情况看,在基层法院,初任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的年龄一般都在30岁以下,10年审判工作经历的要求不会出现年龄过大的现象;在中高级法院,可能年龄稍大,但或许如此,才不会出现下级法院的院长说,我们几个高级法官讨论了很长时间作出的决定,到了上级法院,被几个“毛头孩子”三几句话给否决了。至于没有上诉改判、发回重审、信访案件等等细节,各法院可根据本院法官的实际状况作出规定。二是严格选任程序。可以借鉴人事调整中竞争上岗的做法,通过一定的竞争方式选任,但又不唯竞争,着眼点仍在其个人的审判业绩,比如通过考察主审法官候选人调解能力、驾驭庭审能力、撰写法律文书优劣等纯审判事务,对其业务能力做出综合评判,不可局限于传统的对竞选演讲打分唱主角。同时注重其领导能力、道德品质、社会影响,尤其律师、检察官对法官的综合评价。一句话,把最优秀的法官选任为主审法官。
  2、落实主审法官的职责。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出发,院庭长签发、审核文书的权利均应下放给主审法官,而不是局限于调撤法律文书。这是当前改革亟需解决的最直接、最现实,最能体现是否真正落实改革方案的问题。调撤的方式结案,体现出的是当事人的处分权,法院只是确认,只要没有发现违法的疑点,法院一般均应予准许,基本难以体现法官裁判权发挥的优劣。所以,落实主审法官职责任重而道远。可以说,没有主审法官审核、签发文书权限的改革,都是不彻底的改革,是没有得以完善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权责统一”只能沦为一句空洞的口号。至于案件分配、主持庭审、组织合议等,当是主审法官职责的应有之义。对院庭长仍然审核、签发文书,列席并未参与审理案件的合议,有权对合议庭结果提出异议并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做法,都是不完全落实主审法官职责、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要求相违背的做法。
  3、科学设计主审法官的考核。目前的绩效考评过于侧重各种数字的对比,有些甚至并不符合审判规律和法院实际。比如,非法官所能掌控的上诉率,法官并不拥有最终裁决权现实下的当庭裁判率,一直被法官们诟病的调解率等等。所以,主审法官的考核应着眼于案件的质量和效率,尤其案件质量。对并非主观恶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上诉改判、发回重审、申诉等等,不应过于强调对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所谓的责任追究。毕竟,不同法官对同一案件有不同看法,是法官审判案件时的常态。当然,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责。其中,最主要的依据当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审判纪律处分办法,且不可随意扩大化,更不得随意给予免职或调离审判岗位等等之类的处分,必须是对任何法官作出任何处分都有相应的事实和法纪依据。之所以强调这点,是针对当前的现实而言。当事人一旦上诉、上访,或当事人之间发生新的重大案事件,所谓的责任追究会不分青红皂白,对凡与案件有关的人员,无论有无过错、失职均一律追责。当年广东四会的莫兆军法官玩忽职守案即是实证,现实中的此类现象也并非鲜见。早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位法学专家,在谈及信访问题时说过一句话:一个法官被不合理的撤职,可是这个法官却不知道上哪儿告状。这种做法,无疑会挫伤主审法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包括整个审判团队工作的积极性。2014年3月出台的《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无疑在一定层面支持了法院、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至于考评对象,应当侧重于整个审判团队。过于突出主审法官个人的考核不利于团队作用的发挥,同样有可能把主审法官推向类似于庭长的位置,难以落实合议庭其他人员的办案责任。优秀的法官该如何奖励,大的方向是,必须体现对其审判业绩的肯定,如非主审法官的选任为主审法官,优秀的主审法官才能遴选到上级法院等等。当然,政治、经济、物质待遇的提高需包含其中,如主审法官的薪酬等待遇要高于非主审法官,而不是简单的职务、职级的提升。还有,是法院内部成立组织对法官设计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还是由人大或其常委会通过成立一定的专门的专业组织对法官设计考核制度并进行考核,还是由人大或其常委会设计法官考核制度后,由法院自身组织考核,还需深层次的研讨。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