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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若干问题思考/周启明(4)
  4、规范主审法官的内外部关系。这一部分,当是改革需攻克的“硬骨头”。之所以很多法院试行改革时,未将庭长纳入主审法官候选人,既有现实因素的考量,也有受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及体制制约的因素。从长远看,应当是彻底打破审判庭之间的界限,重新组合。这里的打破界限,不仅是指人员间分布于不同庭室的界限,而是打破现有的庭室设置。审判职能的行使就是赋予以主审法官为中心的合议庭,现有的业务庭序列将不复存在,司法行政职能交由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行使。从试行情况看,不少法院仍将主审法官定位于“在院长、庭长的领导、管理和监督下”审理案件,这就导致了一系列关系的复杂化,行政权、管理权、审判权、签发权,“剪不断、理还乱”,很多法院又不得不出台一些文件和规定规范这些关系,其后果是事实上的主审法官再次“还权”于院庭长。马克思说过:除了法律,法官没有别的上司。这与“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完全一致。所以,在业务上,应当落实的是将合议落实到实处,主审法官对案件负总责,其他合议庭成员对自己的合议意见负责。明确要求,每一位合议庭成员必须全面阅卷,全程参与庭审,全面了解、判断案情,必须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发表系统、具体的意见,并记入合议笔录,不能仅以同意主审法官或其他法官的意见作为自己的合议意见;目前,庭审直播、庭审公开正在进行,必要情况下,也可对合议情况现场录音、录像,以备法院内部核查。当然,前述做法,关系到人民法院组织机构,包括庭室设置、审委会职能等多方面的改革,应当与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配套进行。至于合议庭以及整个审判团队内部,相对简单,该方面责任的落实,主要是须将合议情况纳入对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的考核,避免“以主审法官为中心”演变成主审法官来“领导”。同时,要规范其他司法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能,切实保障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有效运行。

作者:周启明(党组书记、院长)、刘振厚
地址: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邮编:464100 电话:0376--636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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