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陷入昏迷伤者的近亲属应当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匡磊
2012年12月13日23时,秦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登记车主包某某)在站前大道与香港路交汇处,与陈某某无牌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陈某某受伤昏迷,陈某某被送往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包某某是鲁******小型轿车的登记车主,与秦某某系夫妻关系,该车在H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2012年12月31日,Z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向陈某某发出《车辆诉前保全通知单》,2013年1月5日上午,陈某某的妻子崔某某携带《车辆诉前保全通知单》来律所咨询,最后,决定委托我们所代理陈某某的案子,在协助崔某某备齐申请材料、向Z市人民法院递交诉前保全申请被裁定准予后,以什么名义起诉成为摆在我面前的问题。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仍处在昏迷状态,何时清醒仍不确定,Z市交警大队也尚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是,陈某某的家庭经济状况一般,住院治疗已花费大额医疗费,经过律所内部律师多次集体讨论,我们决定以陈某某的妻子崔某某作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向Z市人民法院起诉。Z市人民法院立案庭最初不同意立案,法律并未规定陷入昏迷状态的成年人,其近亲属可以成为法定代理人,经过律师不断沟通解释、做工作,本案最终得以立案。
笔者认为交通事故的伤者陷入昏迷,其近亲属可以作为法定代理人起诉。
《民法通则》、《民通意见》对未成年人、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了规定,但是,对持续昏迷、不能确定何时清醒的“植物人”的诉讼问题未作具体规定。监护人的设立是为了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持续昏迷的“植物人”已经丧失行为能力,其合法法权益需要法定代理人的维护。
本案中,陈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持续昏迷,何时清醒不能确定,已经丧失行为能力,而且,陈某某已经因家庭经济不足以支撑巨额的医疗费用,在本案第一次开庭前,被迫出院。陈某某虽然不能书写起诉张、签名,但是,其仍然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可以作为原告。崔某某作为陈某某的妻子,与之共同生活,在事故发生后,崔某某照顾陈某某,并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陈某某治疗费用。《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将配偶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第一顺位监护人,正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的考虑。因此,崔某某可以成为陈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其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可以代理原告从事民事活动。
山东昶德律师事务所 匡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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