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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王银梅(7)
③人性善恶观念
关于人性善恶的争论在东西方都已由来已久,各种观点纷呈倍出。从法律的角度看,西方社会一般认为人性和权力是不可信赖的,二者结合起来则更为可怕。因而它们以人性恶为执法、立法的假设出发点,给法律权力的执掌者和运用者设计了种种的限制,同时又给普通公民赋予了较强的自卫权和抗辩权;而在中国则好象恰恰与此相反,我们在更多的时间和更广的空间内虽然不认为普通公民不可信,但总是认为“公仆”的道德觉悟和素质更高或应该更高。这种认识往往极其容易被“公仆”们认同并内化到其意识之中。在这一思想指导下,我们对“公仆”权力的限制或制约机制远远不够健全,对普通公民的权利保障力度也远远不够强大,从而养成了“公仆”权力运行中的任性和自以为是,强化了以性恶论为认识基础的“有罪推定”思想。
④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不准
长期以来,我们在对公安机关的角色定位上一直处于非稳定状态。在二十世纪50——60年代中期,我们把公安机关定位为“武装性质的半军事单位”,主要强调其武装性质,要求其向军队靠拢,从而导致军警难以区分。在二十世纪70——80年代中期,我们把公安机关定位为“无产阶级专政的柱石、工具和刀把子”,主要强调其国家机器的暴力属性,从而淡化了其服务性质。这一定位由于不合时宜和现代文明的要求,在1995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已被否定。二十世纪90年代以来,在我国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宏观背景下,公安机关被定位为是“国家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这一定位强调和突出了公安机关的司法性质,但在一定程度混淆了机构职能和性质的区别。由于《宪法》已经确认公安机关是国家的行政机关,因此两者之间仍然存在着距离,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人较难理解。【17】
公安机关定位的不稳定状态带来的后果是多种多样的。简单地说,它导致了警察地位、身份、责任的模糊,使公安机关的执法和管理工作出现了扩大化、无限化趋势。
应该说,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保卫新政权,打击、镇压、镇反、清匪是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可以说这一时期的公安机关确实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和刀把子。但在目前,我国已经走上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为目标的发展新阶段,国家机关、法律和执法工作都必须以保护、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保障公民权利的落实为主旨。否则不仅与现代法制建设的使命不符,而且会给敌对分子提供不讲民主的口实。党和国家对此认识非常明确,江泽民同志对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提出的“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要求就十分鲜明地反映了这种思想认识的转变。这一符合宪法精神、具有时代特征意义的概括就是对新时期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的准确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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