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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新时期公安执法思想和观念的破旧与立新/王银梅(9)
一是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本位意味着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设立义务的目的在于保障权利的实现。在权利和义务中,义务始终处于被动的、待命的状态(在公安执法工作中公民的权利就是公安机关的义务;尤其是在私权范围内,公民如果没有提出对权利保护和救济的请求司法机关则一般不应主动干预)。权利本位的基本目的在于弘扬人的自主意识和主体精神、认可和扩充人的自由空间。
二是权利与权力关系:权利与权力向来关系紧密,很大程度上具有孪生性。权利本位意味着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源泉,是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和界限。也就是说,国家权力配置和运作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障公民主体权利的实现;协调公民之间、公民和国家之间的权利冲突;制止权利之间的相互侵犯,促进权利的平衡发展。而绝不另有它图。
权利本位思想要求要把权利从权力中解放出来,不断给权利松绑,实现政治与经济、政府与企业、公共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相对分离。为此必须抛弃国家本位、官僚本位、权力本位等传统思想。
(2)、契约自由
契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契约自由是现代法律和执法活动的精神内核。在市场经济关系中,鉴于血缘、宗教、伦理、权力关系形成的身份关系要逐渐退居次要地位。每个人都应该成为独立的和平等的主体,都应该能够平等、自由地缔约。而任何含有特权、奴役、歧视、剥夺性的行为都将被法律视为无效。这就必然要求双方地位要平等,人身要自由。
在契约社会中,可以认为法律就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契约。所以,国家和政府行为活动的一项重要任务就是保障公民(缔约者)的人身自由和财富安全。马克思曾经指出:“法律是人民自由意志的圣经”。我国现代社会的法律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是人民合意后所达成的权利义务规范。而不是强加于人民身上的命令;我们的政府和政府手中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来源于人民,只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当然,作为公民也必须负有守法的义务。因为公民的守法与享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始终是互相交换的。当然,契约自由向来不是绝对的。如不能违法、不能显失公正、不得损害他人及社会利益、不得违反公共民俗等。反之必然遭受法律的干预。
契约自由要求执法工作必须为维护交易安全、增进交易信心、促使讲求诚信、减少交易费用、提高经济效益服务;同时要求通过执法活动扩充个体的私人自由空间,培植自由、诚信、互利、互律的社会环境,推动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逐步转变。
2、党的十六大已经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定为新世纪全党全国的奋斗目标。这一目标体系不仅包括经济指针,而且包括人文指针(如社会主义民主更加完善,社会主义法制更加完备,以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全面落实,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等等)。公安执法工作要服务、服从于这一大局就必须摆正位置,树立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服务的思想观念,尤其是要加快行政管理改革步伐,尽快完成由管理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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