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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名称、包装和装潢的认定/朱理(3)

二、关于特有性的认定

实践中,对于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存在一些模糊认识。有观点认为,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的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独特性,或者说应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实际上,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和装潢本质上未注册商标,其特有性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能够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而不是指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对相关公众而言,只要该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由于商业使用已经客观上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其便具有了特有性,其是否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并不重要。当然,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的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与特有性具有一定的联系。如果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将该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用于商业活动,则该名称、包装和装潢通常会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具备特有性。但是,即使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也不意味着其必然不具有特有性。在经营者将该不具有新颖性或者独创性商品名称、包装和装潢用于商业活动的情况下,如果经过使用,该商品及其名称、包装和装潢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该名称、包装和装潢成为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之一,则其同样具备特有性。

本案涉案图书《男人来自火星·女人来自金星》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多次入围各类畅销书排名,且销售量较大,足以证明涉案图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虽然本案图书名称来自西方谚语,并非吉林文史出版社独创,但是吉林文史出版社在先将其作为图书商品名称并出版发行,且没有证据表明其他经营者也将同样的名称用于图书类商品并早于本案图书而出版发行。该图书名称已经具有了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本案图书封面的装饰图片选择、位置排列、颜色搭配等均体现出一定的特色。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有他人早于本案图书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了相同或者近似的装潢设计。本案图书的装潢已经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华文出版社的被诉侵权图书使用了与涉案图书近似的名称和装潢,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发生混淆与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

本案案号:(2012)长民三初字第128号,(2012)吉民三知终字第47号,(2013)民申字第371号

案例编写人:最高人民法院 朱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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