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女许霆版恶意取款案应如何定性/肖佑良
【案例简介】2001年1月份,廖淑珍持由他人在宁波市建行银行办理的户名为“李明华”的储蓄卡,其中有存款1300余元,在广东省建设银行广州芳村桥东办事处的柜员机上提款1300元,后经查询发现余额未发生改变仍是1300多元,于是就又提了1300元,但她再次查询余额时,发现账户上还有1300多元。当天晚上廖淑珍就将这个发现告诉了张某和陈某,两人让廖淑珍拼命去取。廖淑珍三人从当晚一直取钱到天亮,而取出的钱全让张某和陈某拿走了。接下来的2月22日到26日,廖淑珍一个人接着去取,2001年2月27日,廖淑珍再次在新塘办事处柜员机取款时,被银行工作人员抓获,那张能不停吐钱的卡被她偷偷扔在了地上。后公安机关从廖淑珍住处搜出27万元。案发后张某和陈某都不知去向,警方一直没能查获。银行提供的证据显示,廖淑珍所持的那张卡连续被取款444笔,金额高达57.29万元。
【分歧意见】该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廖涉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廖淑珍发现银行网络系统出现错误后,产生恶意透支的犯罪故意,客观上利用银行网络出错多次从柜员机上取款,与他人共同作案及单独作案共计取款57.29万元之多,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廖淑珍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这种行为是恶意交易行为,不构成犯罪,只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笔者观点】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对廖淑珍行为的理解,必须了解现代银行电脑系统和银联系统。电脑技术应用在银行领域,使得银行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表面上看不得出来,在银行内部却是发生了革命性的变革。最大的变化就在于银行办理存款、取款、转账等等,原来这些工作都是由人工办理的,现在全部实现了数字化、自动化、网络化。什么是数字化、自动化、网络化呢?实际上就是银行电子代理人化。
现代银行都是由服务器+终端组成的结构,一家银行通常在省会城市设立一台服务器作为核心,全省各地该银行的营业窗口电脑和ATM机都是终端,服务器+ATM机组合就是一个电子代理人,服务器+窗口电脑+柜员也是一个电子代理人。对于电子代理人而言,核心都是服务器,存款、取款、转账、跨行操作等都是由服务器决定的。这里要注意,大家在营业厅中看到的柜员,只是电子代理人的一个组成部分,说是机器人更准确些。柜员的职责也是机器化了的,主要职责一是把客户的请求输入电脑中,二是支付取款和收取存款,数钱不能数错,这种职责是完全可以用ATM机替代的。这与大家心目中的具有决定权的柜员是完全不同的,现在的柜员是没有决定权的。服务器同意支付客户取款,柜员才能付款,服务器同意客户存款,柜员才能收取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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