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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女许霆版恶意取款案应如何定性/肖佑良(3)
  廖淑珍发现银行错误之后,连续进行恶意交易,共444次提出取款1300元的请求。这种取款请求不具有违法性,本质是向银行提出取款1300元的要约。由于银行内部电子代理人之间产生了重大误解,浙江分行的电子代理人要求拒绝交易付款的代码,被广东分行的电子代理人视为交易成功支付取款的代码,结果广东分行的电子代理人同意了取款请求,支付了廖淑珍的取款。相当于广东分行电子代理人替代浙江分行电子代理人为廖淑珍进行了取款支付,当然这里的付款行为是基于电子代理人之间的重大误解才产生的。产生误解是银行内部自身原因造成的,与廖淑珍没有关系。可见,认为廖淑珍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的观点,根本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没有事实依据和客观行为基础,纯属虚构的盗窃。故第一种意见错误,第二种意见才是妥当的。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出现这种情形,绝不只有廖淑珍持的银行卡会发生这种错误,实际上浙江分行的银行卡在广东分行下属网点使用都会出现同样错误。
  
  
作者单位: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肖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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