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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中国听证制度/徐康银(3)
(四) 立法明确听证程序的效力、既判力以及确定力和其他救济程序。目前适用听证程序采用案卷排他规则的只有在《行政许可法》中有规定,而在其他如《行政处罚法》中虽有听证程序的适用,但其由于听证结果并非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因此,听证程序在非以此为依据的适用领域中几乎被埋没。
(五) 丰富听证程序的载体和实行科学听证。目前的听证会程序形式比较单一,基本采用会谈的方式,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听证程序也应与时俱进。听证程序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选择采用或同时采用一种或者几种,如会谈、网络、电视、微博、微信等方式进行,最大限度地保证听证程序进行的公开性和民主性。其次是要科学听证,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站在历史的高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科学和客观规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探索听证制度的科学发展之路。
(六) 构建全方位多元化监督制约体系。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断言:“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同样认为:“权力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听证结果应当参照司法裁判结果一样通过各种载体和方式向社会公开,接受来自听证参与人、国家、公民、网络、媒体和舆论的监督。
综上所述,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听证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当事人的晨曦。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执法机关、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为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建成社会主义民主国家而努力!
此致!
徐康银
2013年11月14日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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