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意见/徐康银(3)
第三:扩大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益范围。相关立法机关应从现行行政立法保护相对人人生权和财产权扩大到知情权、参与权、平等权、环境保护权、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让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本质要求的执法为民观念深入人心,造福社会。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文明执法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项政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四: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采用否定式列举的立法技术。将的确需要排斥在行政诉讼范围之外的行政案件具体明确地列明,除此之外的均可诉。这样就会解决行政诉讼立案的一大难题,也有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稳固政府威信。
第五:参照民事诉讼引入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由于我国国民法律意识薄弱和行政法比较落后的现实原因使得行政相对人在面对自己的权益被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侵害后,对于提起行政诉讼基本是想不到、不敢想、想不通或者仅仅是想。面对此种情景,应当有作为公益诉讼的主体代为起诉以维护法律的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法制宣传和推动社会主义法治进程。
综上所述,现行的行政诉讼还存在诸多问题,如举证责任、举证时效、当事人适格、诉讼费用以及行政赔偿等。认真学习和研究行政法学,促进行政法学特别是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推动中国宪政和法治的发展是每个法律人必须承担起的责任。
徐康银
201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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