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王维永(2)
我国农村推行的土地农户承包权,是农村土地第二次改革所创造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该经营体制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第三条);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第五条)。应当说,我国广大农村推行的家庭承包土地的方式,是比较成功的土改制度改革,不但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土地使用积极性,有效地增加了农民收入,在解决了温饱的基础上,促进了农业经济的繁荣,加速了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发展,而且对于打破城乡二元结构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大量的农村青壮年劳动力溶入了全国性的打工潮,两亿多生力军走向了城市和工业建设第一线,原本充满土地承包经营活力的农户大多成了空巢家庭,老残妇幼的主体结构已经无法持续发挥家庭承包的功效,突出问题是撂荒、废耕现场随处可见。这是目前农村中土地承包权发生巨变的现实而又急需着手解决的突出问题。“稳定农户承包权”的关键落在“稳定”上,如何“稳定”呢?笔者认为目前有三个方面的工作要做。一是,在尽可能加大控制农村现有劳动力外流力度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有承包农户的积极性,力所能及地发挥承包农户的生产功能,尽一切可能减少撂荒、废耕现象。村、社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管理上的协调作用,在抢种抢收季节抓好协调,必要时请求政府调配力量应付农忙局势,比如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及在校学生突击抢种抢收,有条件的地方发展机械耕作,用机械化取代人力化。二是,加大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情况普查,通过示范和典型引路吸引他们返乡就地发展,政府给他们创造返乡发展的环境、条件和基础,推动外出劳动力回流,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三是,按照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张红宇司长的见解,在承包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格局下,承包权主要体现在承包主体通过让渡经营权而获得财产收益,在土地被征用或退出后获得财产补偿,以及未来对承包土地的继承权。
三、放活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是从农户承包权上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权利。这种新的权利,需要在承包权与经营权之间审慎分割农村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相关权能,使之既不能引发承包权利人的不满,又能体现出对经营权利人经营利益的保护。一方面,从目前情况看,已经比较明确的是,十八届三中全会将赋予经营权在农地新增的两项权能,那就是抵押权和担保权,即经营权利人可以就其经营之土地行使抵押权和担保权。因为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之一种(除此还有信托、质权等),土地作为不动产抵押实行的是不转移占有,只应转移不动产的有关契据或者证明资料即可实现;而担保权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债务之履行而向债权人设定的物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变卖担保物而受偿。另一方面,如前所述,全国性打工潮冲击,使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向土地经营权发生分离。事实上,在打工潮形势下发生的农地的规模经营模式也在逐渐扩大,相继出现的合作社、家庭农场主、农业产业大户、工商企业等新兴经营主体,给农户承包权让渡经营权开辟了广阔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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