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三权分离”探略/王维永(3)
需要注意和强调的是,农户流转出去的是经营权,而经营者用于抵押、担保的也是经营权,承包权始终仍然在农户手里,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农民的土地权益。同时,由于经营权相对独立,为其在更大范围流转和更高效配置提供了便利,有助于拓展其权能空间,从而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见《半月谈》2014年第3期该刊记者高至远所撰写文章)。总之,既要有效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又要放活土地的经营权;既要保护农户承包权的合法权益,又要照顾到土地经营者的正当利益。这一切,需要政策的细化、条件的创设和程序的厘清,并不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扬长避短,努力探求新路,方能实现承包权与经营权让渡之双赢。
(作者单位: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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