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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与分析/杨建
  在我国现阶段,有关民事诉讼主体问题研究虽然取得了相当丰硕的理论成果,但是关于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的问题研究则处于初始状态。在司法实务中,人们对这一问题尚存在着不少认识上的误区。因此,加紧对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问题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对于我们进一步掌握未成年人在诉讼活动中的法律特征和活动原则及其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由真实案例引出的问题

  其一:2006年10月份,江苏省阜宁县法院遇到了这样一起案件:原告王小红系王志祥与李晓林的亲生女儿,1997年,王志祥离家出走,抛弃了妻子和女儿,多年来一直下落不明。2003年7月份,李晓林向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与王志祥的婚姻关系,考虑到双方分居的时间比较长,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遂作出缺席判决:解除王志祥与李晓林的婚姻关系;王小红随其母亲李晓林生活,被告王志祥每月负担小孩王小红抚育费100元。不料,2004年5月份,王志祥突然来家,李晓林便于同年7月份提出变更王小红的抚育关系,要求王小红由其父王志祥抚养,李晓林不负担王小红的生活费用。李晓林此时虽没有再婚,也未与王志祥进行复婚登记,却与王志祥和女儿王小红一起居住在阜城镇城北村一间平房内共同生活。2006年7月份,因王小红考上阜宁县某民办初级中学,需要交纳一笔数额不菲的教育费用,王志祥与李晓林为上学问题经常发生争吵,为此,李晓林离开了王志祥和王小红。李晓林离家后,王小红跟随其父亲王志祥生活,后因父女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王志祥认为父女关系变成现在这个样子完全系李晓林挑拨行为引起,于是对王小红的生活和学习也不闻不问。同时,因欠学校学费3500元未交纳,王小红的学业也难以继续维持下去。为此,王小红认为王志祥与李晓林对自己不尽抚养义务,侵犯了自己受教育的权利,遂以自己的名义向阜宁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志祥与李晓林共同支付学杂费3500元,并每月支付生活费240元。经查明,王小红提起诉讼时年仅16周岁[1]。

  该案诉至法院后,就王小红本人能否作为原告身份提起诉讼和参加民事诉讼活动引起了争论。一种意见认为,王小红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但不能进行民事诉讼活动。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57条和第58条的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们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法律的这种规定,意味着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进行诉讼,而只能由法定代理人担任法定的诉讼代理人。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考虑到该案是子女起诉父母的特殊案例,无法为王小红指定法定代理人参与诉讼,王小红可以原告的身份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到底哪种意见是正确的?哪种意见更符合实际?这很值得我们认真探讨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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