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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与分析/杨建(3)

  首先可以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当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监护人不愿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像本文第一个案例那样监护人不履行监护义务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单独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如一味地以不具有诉讼行为能力而由拒之于门外而不予受理,这其实变相纵容了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法律设定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未成年人的人身权、财产权益受到侵犯时,作为监护人也只有在与其站在同一立场上时才能使监护制度发挥出预期和应有的制度作用。[4]如果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权益的侵害人或与未成年人站在相反的立场,法律设定的监护制度和法定代理人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就会丧失原有的制度内涵和功效。在这种情况,必须要有一种制度来弥补该项制度缺陷,那就是在特殊情况下,放宽对未成年人单独进行民事诉讼的限制,允许其独立进行民事诉讼。

  其次可以统一法院之间的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法院及法官对特殊情况下未成年人单独进行民事诉讼问题,存在着不同的法律认识和不同的处理方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破坏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因此,在法律未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积极从司法层面探索建立未成人单独进行民事诉讼制度,可以在不同地区和不同法院之间树立一个统一的办案标准,减少司法实践中的意见分歧,实现司法的统一。

  最后可以推动立法的进步和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未成年人在特别情况可以独立参与诉讼,可能是立法时的疏忽和缺漏。由于立法具有相对滞后性的弱点,不可能及时反映社会关系的发展和需要,对未成年人独立诉讼问题在短时期内可能会得不到及时解决和完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的需要,随着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重视及相关司法实践的深入开展,公众和立法机关会越来越关注未成年人独立进行民事诉讼问题,这一立法漏洞会在实践的推动下最终会被填补。

  三、未成年人独立进行民事诉讼的类型探讨

  未成年人独立进行民事诉讼不宜扩大化,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才予以允许。下面,笔者建议以下几类情况应当允许未成年人为维护自身权益而独立进行民事诉讼。

  1、监护人侵害未成人权益的。根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的一项调查,家庭暴力在中国还是比较普遍的现象,60.9%的儿童在家里挨打,84.5% 的儿童受到责骂[5]。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实施侵害主要发生于家庭内部,现实中表现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殴打、辱骂、贬低、恐吓等方式对未成年人实行虐待;对未成年人情感淡漠,不闻不问,漠不关心,不尽抚养义务甚至遗弃;侵害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强迫辍学或过度劳动,等等。这些侵害行为由于绝大多数发生于家庭成员之间,外人或有关单位一般很难发现,即使发现也往往抱着“家长教育孩子,理所当然,天经地义”的认识和态度,而很少予以干涉。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或由于自我权益保护意识淡薄,或由于胆小、害怕或不好意识、怕丢面子等原因,而往往拒绝向外人和有关单位反映。在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提起起诉,要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笔者建议法院应转变工作思维,不应一味地以未成年人不具有诉讼能力而不予立案处理。法院应当采取灵活主动的工作方式,可以在立案后,为未成年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帮助或代替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诉讼,行使诉讼权利;也可以就这些案件主动同妇联、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居委会等部门联系,要求这些单位协助处理;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其他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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