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与分析/杨建(4)
2、未成年人无近亲属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失去父母和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又称孤儿)57.3万名,他们失去依靠,无人抚养,处于生存、发展的困境,其中超过3成没有得到经常性的制度救助[6]。现实中,孤儿一般由他们的近亲属抚养,没有近亲属或近亲属不愿抚养的,他们往往由所在的村(居)或社会福利院、孤儿学校、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机构集中抚养和安置。然而,在很多时候,孤儿由于失去亲权的保护,其权益往往更容易受到他人的不法侵犯。特别是那些没有近亲属的孤儿和流浪儿童,其侵犯受侵犯后,有关单位作为监护人由于人员、经费不足、工作繁忙或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往往不去伸张权利,讨回公道,使孤儿的权益处于无人问津、无所保障的状况。人民法院对没有近亲属的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在立案时,应到认真审查未成年人的家庭出身情况、有无其他直系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经审查,确无近亲属的,应当予以立案。立案后,法院应当及时通知、责令其监护人代为进行诉讼或为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协助进行诉讼。在诉讼中,还应耐心地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认真地听取他们的要求和意见,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切实受到法律保护。
3、监护人怠于行使或不便于行使诉讼权利的。监护人怠于行使权利主要是指,监护人明知未成年人的权益受到侵害而不去主张,或在诉讼中监护人不行使诉讼权利致使相关权利全部或部分丧失。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未成年人与监护人有不同的意见,要求独立参与民事诉讼时,笔者建议法院应当允许。因为,部分未成年人,特别是14周岁至18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的心智已有相当的发展,对一些事物、事件已有独立看法和意见,其自我权利意识已趋于成熟健全。这种情况下,允许未成年人参与甚至独立进行民事诉讼,是充分尊重未成年人人格的表现,可以避免相关权利因监护人的怠于行使而超过诉讼时效,丧失司法的强制性保护。监护人不便于行使诉讼权利是指,由于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致使监护人不能代替未成年人进行民事诉讼。在现实中,因犯罪而长期服刑,或因远在国外,或因自身存在严重的病残,或因长期的失踪等原因,导致监护人不能周全地照顾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甚至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全然不知,难以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情况下,应赋予未成年人独立寻求司法救济和进行民事诉讼的权利。
4、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为了方便未成年人参与社会活动,我国相关法律建立了未成年人劳动成年制度,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视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如《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2条指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够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法律为该类未成年人参与民事诉讼提供了依据,因此,法院经审查认为未成年人符合劳动成年制度后,就应当允许他们独立进行民事诉讼并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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