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问题的探讨与分析/杨建(5)
四、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未成年人的社会地位日益提高,其参与社活动的领域也越来越广。下一步,如何充分利用司法手段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如何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诉讼制度,应成为司法界关注的焦点。结合审判实践,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意见以供参考。
1、降低未成年人的年龄界限。我国法律规定不满18周岁的公民为未成年人,这在从前是比较符合人们的身心发育特征的。但时至今日,孩子的“早熟”已经成了普遍的现象。由于自然环境的变化、生活条件的改善以及受教育条件的提高,绝大多数十六七岁的青少年,无论是体格,还是心理、智力,以及对问题的分析和对是非的判断,都已经达到了“成人”的水平,完全具备了“独立的行为能力”,把他们视为“未成年人”,确实不符合实际。并且现在有许多未成年人因在各方面都具备了“成人”的条件,而实际从事各种生产劳动,创造社会财富。因此,法律应适时将未成年人的界限降低到1至3岁,以保障更多的未成年人能够独立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恢复指定诉讼代理制度。我国198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试行)》中,曾将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三种,并规定“没有法定代理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代理人”。现行《民事诉讼法》因民法通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十分广泛、不存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而废止了指定诉讼代理制度。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未成年人的多种监护人情况,但是在很多时候监护人无法履行、不便履行和怠于履行监护责任。这种情况下,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因实际上没有法定诉讼代理人而得不到司法救济。因此,笔者建议,我国应恢复指定诉讼代理制度,并进一步地拓宽适用范围,将监护人为被告、监护人怠于进行诉讼、无法进行诉讼的案件全部纳入法院指定诉讼代理人的范围内。
3、完善未成年民事司法援助制度。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以来,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取得了很大进步。截至2007年初,我国各级政府已建立3150多个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达11700余名。2013年全国各地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115万余件,受援人总数超过54万多人[7]。但是关于未成年民事司法救济制度,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仅规定6种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而没有着重强调未成年人这一弱势群体。这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援助制度相比,还具有一定的差距。笔者建议,国家应进一步完善未成年人民事司法援助制度,为特定情况下未成年人独立参与民事诉讼提供法律保障。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民事案件时,也要为没有诉讼代理人的未成年人指定代理人,并依法减免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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