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强奸罪存在的几个问题/盛奎伟(2)
婚内强奸是指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的行为。对于此种情况在我国刑法中并未明确做出规定,理论和实务届也存在争议。有的法院会判决丈夫构成了强奸罪,因为其确实违背了妻子的意愿;而有些法院也会认定丈夫无罪,因为这是夫妻之间的家事。这种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刑事立法的统一性。
笔者认为,夫妻之间发生强迫性的性行为,不可否认这是一种对妻子的施暴行为,可能会对妻子造成一定的伤害,但是毕竟二人是夫妻,和其他典型性的强奸罪相比无论是从心里上还是其他方面来说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都较小。根据刑法疑罪从无、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不宜认定婚内强奸构成强奸罪;同时从社会角度来考虑,将婚内强迫性行为不作为强奸罪论处,既避免了婚姻家庭的破裂,也避免了给社会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还维系了现有的良性社会秩序。
三、现行的强奸罪中犯罪主体范围过于狭窄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规定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被害妇女只能作为被强奸的对象。妇女只有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才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在立法当时可能受到环境的影响和限制,考虑到妇女不会主动去强奸男性。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发生了改变,在近几年,也发生过妇女“强奸”男性的案件,女性也可以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男性意志,强行与男性发生性行为。男性也有性权利,也需要得到法律的同等保护。如果适用现行的法律根本无从下手,不知该怎样来定罪,男性的合法权利根本得不到保障,这也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所以应当将强奸罪的犯罪主体扩大,把妇女也纳入到其中,只有这样才更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男性的合法权益才能更好的得到保护。
(作者单位:江西省武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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