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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由来与发展/李贤华
  1999年,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简称WIPO)第34届成员国大会上,中国与阿尔及利亚共同提出将每年4月26日设立为世界知识产权日的提案,受到普遍欢迎。在2000年的第35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大会上,正式决定设立世界知识产权日。

  漫长的历史探索

  早在1883年,以法国为首的十多个国家为了解决工业产权的国际保护问题达成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开创了专利法国际协调的先河。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而设立的国际局和根据1886年签订的《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设立的国际局,均由瑞士联邦政府管理。1893年,瑞士联邦政府将两个国际局合并,组成联合国际局。

  1960年,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局长雅克赛·凯坦提出改组行政机构建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瑞典议会大厦召开了旨在“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外交会议。会后签订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该公约于1970年4月26日起生效。至此,WIPO取代了联合国际局,成为联合国第十六个专门国际组织,总部设在日内瓦。我国于1980年正式加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下设三个主要领导机构:大会、代表大会和协调委员会。WIPO的所有成员都是大会的代表。代表大会的成员必须既是WIPO的成员又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成员,或两公约之一的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享有总干事的选举权,有权决定WIPO的财务预算。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当然执委会委员。协调委员会负责推荐总干事的候选人。

  持续的立法修法

  WIPO在制定条约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主导国际知识产权立法的机制。主要包括三个阶段的程序:WIPO大会通过修订或制定条约的决议;专家委员会或常设委员会研究起草条约草案或修订条约的草案;外交会议通过条约并开放给各国签署。WIPO在召开外交会议之前一般要开一个预备会议,确定外交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会议的国家等程序性问题。如果外交会议顺利通过有关的条约,那么在外交会议闭幕后条约即开放供各国签署。签署的时间一般为一年。到目前为止,共缔结了22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其中包括《制止商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1891)、《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891)、《专利合作条约》(1970)等。这22个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中,有15个是在WIPO成立后缔结的。WIPO注重对制定法的修改。WIPO修订已缔结的条约共达40次之多。其中,对《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修订了8次、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修订了7次。如今,WIPO制定法适用于国际社会的空间越来越广泛。据统计,《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已有180余个成员国,占世界国家总数的90%;《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有175个成员国;《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有167个成员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135个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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