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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由来与发展/李贤华(2)

  科学的两制并存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发展中与世界贸易组织结下不解之缘。世界贸易组织的前身是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自1947年缔结以来,共进行了八个回合的谈判。在前七个回合的谈判中,都是以减免关税为谈判的主要内容,从来没有涉及过知识产权。直到1993年的乌拉圭回合才把知识产权保护纳入谈判的内容, 并就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形成了一份《世界贸易组织及其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因此,当今的国际贸易也就有了三大内容,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

  TRIPS协议所说的知识产权,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TRIPS协议在从贸易的角度定义或强调知识产权的同时,还明确了它与部分世界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关系。根据协议,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必须遵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实体性条款,但不包括协议明确排除在外的条款,也不包括两个公约的程序性条款。可以这样认为:关于工业产权的保护标准是TRIPS协议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关于版权保护的标准是TRIPS协议加《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且,TRIPS协议关于工业产权和版权的保护标准高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或《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的标准。TRIPS协议明确规定,当成员之间就本协议的执行发生争端时,应当按照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进行协商和解决。TRIPS在国际上第一次把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国际贸易挂钩,使得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带有强制性,打破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所辖国际条约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了两制并存,两法同施的新格局。

  明亮的科技航标

  WIPO紧盯科技发展的最新态势,像一盏明亮的航标灯为科技进步指明方向。科学技术商品化、社会化趋势的增强形成了通过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科技成果的迫切需要。为此,WIPO制定了解决微生物发明专利国际承认问题的《布达佩斯条约》(1977),专门保护集成电路的《华盛顿条约》(1989)。在1996年12月2日举行的关于著作权与邻接权若干问题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唱片条约》。这两个条约主要是解决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问题,故被称为“互联网条约”。

  WIPO在立法活动中还试图探索一些新的立法方式,以应对科技迅速发展带来的挑战。制定软法就是一种成功的尝试。所谓软法是指在严格意义上不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又具有一定法律效果的国际文件。WIPO所制定的国际知识产权软法就有1999年的《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的联合建议》、2000年的《关于商标使用许可的联合建议》和2001年的《关于在因特网上保护商标权以及各种标志的其他工业产权的规定的联合建议》。这些文件都是同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联盟大会、WIPO大会和成员国会议上通过的,而且被WIPO定性为是“对国际知识产权法的渐进发展”。与制定条约相比,软法对成员国施加的压力要小得多。一般情况下成员国也愿意采纳和遵守软法中确立的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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