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规则、绩效: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维度度——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胡学亮(2)
二 理念、规则、绩效:
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纬度
既然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降低主要涉及到人民法院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可信赖程度的降低,那么究竟是什么影响了这样的信赖度?从另一方面来讲,社会公众怎么样才能自愿服从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判并且甘愿予以主动履行呢?政治合法性理论告诉我们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在于:1、政治合法性的理念基础,即认为国家政治合法性的依据是其意识形态。意识形态具有的辩护和维护作用以及激励和动员功能。意识形态强调服从当局和典则是正确的和适当的,因而具有道义的约束力。2、政治合法性的规则基础,即认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是一定的规则和程序,权力的获得和运作必须与所确立的规则相适应。现代民主政治制度下,宪政制度已经成为有关国家运作的规则基础。程序和规则具有合法性的传递功能,程序会把本身所具有的规范性的合法性转换成实际的合法性。3、政治合法性的有效性基础,即认为国家合法性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产品满足社会需要的程度,国家统治要有政绩。因此,笔者认为,着眼于如何夯实人民法院政治合法性的理念、规则、绩效之三重基础,必然有利于提升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纬度之一:以公平和正义立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理念基础
对公平和正义的持久维护是司法机关得以存在的理由,司法公信力的建构必须由此生发。有学者在梳理了柏拉图、亚里斯多德、康德、休谟、罗尔斯、凯尔森等等历史巨匠们有关正义的理论后认为,正义并不是人们的一种生而具有的需要或者意志,是来自于后天的要求,是一种生活于社会中的人的社会性要求。人们在相互交往的基础上,各自根据自己的需要、要求对人们的各种行为、对社会的各种制度规定加以辨别、评价,从而形成正义、不正义的观念。正是由于我们对不正义现象的反感、厌恶而产生了对正义的要求、向往。因此,我们看到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正是人类的生存需要促进了人类对公平正义的无止境追求,公平正义作为一种理想永远指引着人类文明的前行。但是,从现实来看,恰恰是不公平、不正义的现象表现出生活的常态,而法治是目前人类文明寻求到的一种成本较低的通过现实操作可以无限接近公平正义的道路。当人民法院将追求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理念基础之时,必然是一个永恒的主题。可见,如果人民法院能够对人民群众要求公平正义的呼声做到及时回应,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也将是一种必然。可以考虑从两个方面着手:
1.进一步强化人民法院体现公平正义理念的物质载体和精神载体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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