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规则、绩效: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维度度——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胡学亮(6)
①撤并目前的专业审判庭
不再设庭长、副庭长职位,改设若干法官办公室,每个法官配备法官助理一名、书记员一名,较少采取合议制,法官助理主要办理文书送达、人员接访、调查取证等审判辅助事务,书记员则全程负责案件卷宗的资料整理、笔录记录、装卷归档工作,法官助理和书记员的工作成绩均由该法官评定。明确各类行政后勤人员的具体职责,调配权限。明确案件流程的具体环节具体的对应人员及其职责、相应惩罚措施等。让所有人员形成合力,而不是仅仅审判人员的“个人战斗”。
②建立法官职务的申报和流动机制
在全院所有具备法官资格的人员中间选配法官,从事不同专业审判需要考察申报人员的专业背景、审判经验和尊重申报人员的申请意愿,不办理案件的人员仅仅保留法官资格,不再担任法官并不得享有法官津贴。同时,针对目前法院担负的调解任务,可以考虑从社会上招录一批不占法官编制的各界贤达人士,让真正关心法院工作、热心解决民间纠纷的人们走进人民法院,甚至可以考虑让那些自认为受尽了司法不公委屈、不断上访的人员担任法院调解员,从对个案的操作细节方面亲历亲为,共同打造化解社会纠纷的“智囊团”。
③建立法官与当事人的互相选择匹配机制
法官的专业背景、资历、相貌、清廉评价、业务特长等等信息要在法院网或者公示牌上公示,当事人可以协商选定法官,并且,考虑到人们在相互交往的第一面的感觉亲洽性,给予当事人在第一次开庭时的一次无理由申请法官回避的权利(当然,要以因此给对方带来的时间不利益给予适当补偿为前提)。同理,也给予法官主动回避的权利,尤其是在当事人明显表现出对承办法官不信任状态的时候。通过各种努力,尽量避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对裁决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的环节。
(三)纬度之三:以执行力、终结力守信,建构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绩效基础
公正的判决对当事人寻求公力救济具有工具性意义。一般说来,人们对秩序的近乎本能的需求暗含着人们可以通过诉讼达到恢复权利、终结纠纷、稳定社会的目的。提高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还必须从提高生效裁判的执行力、终结力入手,以良好的司法绩效赢得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存在理由的最终肯定。
1.执行力
执行力,即人民法院对于生效裁判所具有的强制执行能力或者义务人自觉履行义务、责任的可预知国家压力。必须强化生效裁判的执行力,严厉打击逃避执行、暴力对抗执行的犯罪行为,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不主动履行判决就是对国家的犯罪的观念,从加大对抗执行的成本方面进一步增强人民法院的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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