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念、规则、绩效: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维度度——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胡学亮(7)
①必须从法律上明确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
比如,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但是,法律效力究竟是指裁判文书具有像法律一样的全民遵守义务性质?还是说仅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像法律一样的约束力?还是说这就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各方的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究竟如何?需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明确。
②必须强调执行力的来源问题
当事人对裁判的信赖不仅相信它是公正的,而且相信它来源于公权力,是公权力的权力支流。所以,国家有义务保证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这已经不仅仅是当事人之间的事情了。如果个案执行率过低,只能说明国家权力的弱化,或者说国家权力在处理当事人争端方面的无能。不能得到保护的当事人将失去对国家的信赖,必然转而通过私力救济途径或者其它非法途径解决争端,如此,还何谈国家司法权的公信力!
③必须继续进行执行机制的创新
比如,采取金钱方式与非金钱方式互相转化执行方式,倡导多形式、可循环执行理念;创建民商主体个体化信息共享平台,实行民事权益登记一部门制,扩大财产、无形资产信息录入量,引入执行力评估机制;规定各个单位配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部门和人员以及有意阻挠执行的法律责任;增设被执行人定期汇报相关情况的义务及违反的法律责任;建立不可执行裁判免予强制执行制度;专设执行后备金制度,尤其针对影响民生的裁判不能执行时,可以考虑由国家按比例给予补偿并取得对被执行人终身的追偿权的制度;等等。
⒉终结力
终结力,即人民法院通过法律的适用,使得各类纠纷在法律层面上得到终结的能力,实质上是国家公权力对社会纠纷的强制性终结能力。人民法院对纠纷的终结力也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衡量标准,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加强:
①两审终审制度必须得到切实贯彻
法律规定了两审终审制度,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经过两级审判,即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即应当终结诉讼审理程序,随意的启动多次审理程序本身就是没有很好遵守法律的表现。当前很多案件不能案结事了,并不是因为两审终审后的裁判出了问题,而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以不同的方式多次上访、缠诉,谁坚持上访,谁就可能赢得新一次的判决,判决的次数与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可程度成反方向发展,因此,案件的终结时日遥遥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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