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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念、规则、绩效: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三重维度度——以政治合法性理论为视角/胡学亮(8)

  ②尽快去除法官的行政化色彩

  一定程度上,法官等级行政化的问题,或者说法院运作体系、过程行政化的问题加剧了案件不能及时终结的问题。当低等级的法官裁判完毕案件,不认可裁判的当事人的心理期待必然是要到更高层级的法官面前陈述“冤情”,而不管低等级法官的裁判公正性如何。这样必然沿着行政等级由低到高的方向推进,甚至越过司法机关,走向更高层级的行政长官。多年来,“上访北京”成了我国特有的社会现象。必须改革我们目前的法官等级制度和法院运行机制,提高法官的任职年龄,让年龄接近的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基本处于相同的行政层级(这当然要以中基层法院法官员额有限、上级法院乃至最高法院的法官必须逐级从基层法院遴选、上级法院法官不得逆流为下级法院高级别法官等为前提),或者打破行政层级与法官等级相挂钩的做法,或者干脆取消法官等级制度。

  ③改革现有裁判文书格式

  可以前言部分、正文部分、附件部分表现。前言部分:当事人的民事诉状、答辩意见、证据材料、证据质证意见等等凡是可以以影像反映的均负载其上,然后是表格,起诉、答辩、举证、开庭、宣判、送达等日期均得以反映;正文部分:主要拟写对证据的分析认证意见,综合认证后的事实确认,明确其法律事实的属性,再写上判决主文;附件部分:包括判决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列项表述)、引用的法律条文、生效公告等。

  ④加大法院对无理上访、缠诉行为的制裁力度

  如果涉及到法院的案件,经过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后,当事人上访的,有关部门不予接待、答复、批转,更不应由有关领导签字!动辄到法院闹访的,要及时采取训诫、留置、罚款、拘留等措施,并且通过当地新闻媒体进行公告,责令其具结悔过,张贴于该当事人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工作单位、法院等场所!赋予法院司法警察系统就当事人在法院的不当行为甚至犯罪行为的刑事侦查权。同时,及时将当事人的有关不良诉讼行为录入国家司法信息资源库,该信息将可能影响今后欲与该当事人进行合作的其他社会成员的判断和选择。

  三 结 论

  囿于中国特色政治话语体系,本文没有从司法独立、法官的精英化方面就司法公信力问题进行其它层面的探讨。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推进,以传统权威型、个人魅力型为主导的政治合法性必然让位于以法理型为主导的政治合法性,权威的保持也必然建构在一系列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之上,而传统粗放型争端解决方式也必将让位于专业化、精细化纠纷解决方式。从根本上来讲,通过非程序性的矛盾化解方式裁决诉讼或者减少诉讼的观念与做法,必然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努力必须从强化司法理念、遵从司法程序和规则、注重司法绩效等多方面予以整体推进。人们期待着,处于现代化转型过程中的人民法院,能够以有力有为的姿态及时应对不断觉醒着权利意识的社会公众的新的司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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