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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中被申请人有无异议权/胡学亮(2)

  3、法院经过特别程序审理作出的民事裁定并不妨碍当事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双方之间存在的民事权益争议。本案中,法院根据申请人张某提供的现有证据,如果认为申请人张某与被申请人李某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且申请人张某享有的抵押权亦合法有效,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当事人依据该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一分句的规定直接做出变卖、拍卖被申请人李某房产的裁定,然后将裁定书向申请人张某和被申请人李某送达。如果对被申请人李某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送达,则可以对其公告送达,至此,特别程序审理结束。其后,在法院对抵押物变卖、拍卖期间,如果被申请人李某提起诉讼,涉及抵押合同的,法院中止变卖、拍卖,否则,法院将变卖、拍卖房屋的价款留存至相关裁判文书生效时,并按其内容执行;如果被申请人李某没有提起诉讼,法院可以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并参考法律规定的利息额度就抵押物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与申请人张某直接进行结算。

  (作者单位: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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