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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销毁合同书的行为外观之于合同解除的若干司法裁量意义/胡学亮(2)

     2.关于能否通过行为外观判断当事人具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行为时,其意思表示一般通过明示的方式表现出来,只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默示的方式才能认定默示的意思表示有效。另外,法律并不否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具体的外在行为做出意思表示。《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当事人未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订立合同,但从双方从事的民事行为能够推定双方有订立合同意愿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是以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中的‘其他形式’订立的合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上法律条文中蕴含的可以依赖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的外观来推定其意思表示的法理对本案的审理具有参考价值。本案中,当事人通过对方行为的外观,有理由相信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对于张某而言,李某在获悉张某出现两次交通事故后,即以要回车辆的方式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并且李某在张某提出退回已付押金及剩余租金时,要求张某同时交出收条及合同书;对于李某而言,张某在其要回车辆时并无激烈地反对或者拒绝交出车辆的行为,在其后数日内,张某持合同书原件向李某要回了押金及剩余租金,并且,张某主动当面撕毁了合同书。就以上行为的外观而言,当事人均有理由确信对方同意解除既已存在的车辆租赁合同,并非某一方擅自解除合同。所以,法院应当认定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已经达成合意。

     3.关于违约金与合同解除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并用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有学者认为,违约金是违约方对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合同责任,前提是合同在合法有效期间,如果合同解除,则当事人之间只能产生恢复原状的义务,而不应该产生违约金责任,故认为合同解除与违约金不能并用,守约方只能就违约方造成的损失提出损害赔偿之诉;另有学者认为,合同解除如果因为是一方擅自解除,或者因为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而该解除条件恰是一方当事人违约所致,那么由于解除合同既是守约方的权利,又是对违约方的惩罚,所以,应当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视为一方当事人违约的法律后果,可以并用,“解除本身具有溯及力,此种溯及力便表现在解除以后,对解除前的违约行为,也应当根据违约金条款追究责任” ,守约方当然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合同既已约定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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