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民事诉讼公告送达制度的完善/胡学亮(3)

      3、缩短公告送达期间。从民事诉讼法的制定、修订来看,我国民事诉讼法从试行到正式施行到修订、再修订已经跨越三十多个年头,期间,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科技等等方面都发生了举世瞩目的变化,然而,有关公告送达的期限的规定竟没有与时俱进。关于公告送达的期间,1982年民事诉讼法的第七十五条规定为三个月,1991年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的第八十四条规定为六十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将公告送达的规定置于第九十二条,公告经过的期限仍旧是六十日。实际上,法院应对公告送达这一程序性事宜所需要的时间远远大于六十日。如此立法规定和司法现状,已经大大地拖延了诉讼,以致权利人以及相关公众对司法效率多有诟病。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审级、当事人所处的住所,确定不同的公告期限,但以最长不超过三十个工作日为宜。

      4、构建公告送达的协助机制。建立民事诉讼公告送达信息发布互动平台,比如,可以与工商、税务、交通、邮政、金融、房地产、餐饮、旅游、住宿、工会、社保等单位共建,如果被公告的受送达人进行相关行为时,互动平台会自动对其进行提示,而在相关信息反馈至有关法院时即视为送达。同时,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为核心的征信系统自动记录机制。如果当事人不能正确对待送达公告并主动回应,有关法院可以将该当事人不尊重司法权威的信息向社会公布,以便作为社会各相关方面评价该当事人从事某种行为可信赖程度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关于公告送达的失当救济

     1、公告送达不阻却其他送达方式的继续适用。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没有必要将公告送达与其他各种送达方式对立起来,在公告送达期间内,法院仍然要穷尽其他送达方式,随时采取送达措施,以维护受送达人的诉讼权利。

     2、赋予被公告送达一方的异议权。如果正在诉讼中,裁定对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予以中止,另行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异议成立,则裁定已经进行的诉讼程序失当,将原案回复至案件开始审理的状态,如果因为原告的行为导致,原告要承担一定数额的罚款以及赔偿被告因此多支出的费用;异议不成立,原来的诉讼继续进行,被告应当向法院交纳罚款。并且,明确告知被告此案今后不再适用公告送达。如果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主动与审判人员取得联系,则法院将根据原告的举证情况予以缺席判决。

      3、如果诉讼已经终结,由作出生效裁判的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之进行审查,方式如前所述。异议成立,裁定撤销原判,或执行回转,或责令原告另案重新起诉;如原告获得非正当利益,则予以收缴,同时判令原告按照其诉讼请求的适当比例向被告支付赔偿金。异议不成立,裁定继续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并对被告进行罚款、拘留,同时,责令被告承担原告因此支出的差旅费、误工费。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