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缓确立功能责任论/张洁(2)
忠诚于法规范的动机隐含着这样一个前提,即社会主体具有相当高的法治素养,责任意识非常强。只有在具备高度自觉感和尊严感的社会主体身上,才能发现这种遵守法规范的动机,而这种高素质的社会主体离不开具有完善的冲突解决功能的社会环境。且不论功能责任论是否能必然代替规范责任论,单就功能责任论的归责标准而言,它是一种超前的责任观。
当然,无论坚持规范责任论,还是提倡具有超前性的功能责任论,都在于提供一种合理的责任确定方式,从而做到人权保障与法益保护的协调,这也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所在。
(作者为中共济南市委党校讲师)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