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证据合法性证明包含三要素/张晓勇(2)
庭审是公诉案件证据合法性证明的中心环节,而侦查证据的移送、审查起诉中证据合法性筛查、审前程序之庭前会议、庭审举证这四个环节也缺一不可,是证据合法性证明的要点。如何证明证据合法性,可采取以下方式。
移送“两套证据”。以往侦查机关(部门)在将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只提供一套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且多数是经过认识判断和加工后形成的书面载体。对这一载体,要求没有亲历取证环节的公诉人在庭审中对取证行为合法进行证明,确实存在困难。因此,笔者认为,如果侦查机关(部门)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能收集同步制作、固定相关辅助证据材料来证实自己取证方式、程序合法,与指控犯罪的证据一并移送形成“两套证据”,将有助于公诉人建立完整的辅助证据体系,以证明证据的合法性。如审讯的录音录像,搜查的录像监控,勘查现场的实况,指认现场录像等,这些录音录像能完整再现证据收集的实际情况,足以增强和加固证据的证明力。
严格证据筛查。在重视审查案件证据内容是否真实、全案证据能否形成证据链的同时,要重点复核关键言辞证据。对相互矛盾的证据,前后不一的供述、证言,要重点关注;对与犯罪行为有直接关系的物证、书证的提取地点、提取方式、保管方法和送检过程要重点审查;在提讯时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的辩解,尤其是对可能翻供的方面、原因、辩解等,要问清问透。总之,在审查起诉环节要立足于早发现早核实、早排除早补证。对案件证据逐一筛查,对于确系非法取得的证据要坚决予以排除,确保移送给法院的证据均为合法证据,不让证据合法性问题在庭审中成为律师攻击公诉人的理由。
落实庭前会议制度。主要是在开庭以前解决好程序问题,避免法庭审理因定罪、量刑等实体问题与程序问题交织而出现混乱。会议中要加强与辩方沟通,了解辩方对证据合法性的态度,充分阐明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审查意见,争取法官的认同和采纳。对辩方提出排除非法证据请求的,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应具体线索或证据。庭前会议结束后还要认真查漏补缺,充分利用庭前会议获取的各种信息,完善庭审预案,为出庭应诉进一步做好准备。
重视庭审举证。这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提供同步录音录像。向法庭提供同步录音录像是一种有效的证明手段。声音、画面的同步反映,再辅之以温度、湿度和讯问时间,这些动态综合的内容能够给裁判者提供一个全方位的裁判依据,来判断供述的取得是否使用了刑讯逼供等方法。而在没有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下,会给公诉人审查判断证据带来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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