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人民法院新媒体的功能定位/张守增(4)
基于这样的定位,法院新媒体应具有以下具体功能:
一是信息发布功能。信息发布是传播媒介基本功能。从新闻传播角度讲,在互联网时代,透明度是新的客观性。而法院新媒体还肩负着司法公开的职能,更应该主动及时发布信息。据李静《司法公开的功能体系及保障》一文介绍,司法公开是法治社会一项基本司法原则,也是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和法律同样确认了这一原则。在互联网兴起以前,法院掌握着信息发布的主动权。无论案件受到多高的社会关注,法院仍可利用传统媒体的特点选择回应方式。但在今天,法院不发布信息,公众的猜测、质疑就会迅速发酵。据曾胜泉主编《突发事件舆情应对指南》研究表明,突发事件发生后,一般网上2小时内就会有所反映,4小时就可能被大量转发,24小时就可能形成舆论高潮。如果政府部门不及时发布信息,引导舆情,谣言就会迅速蔓延,误导社会公众,导致事态扩大。围绕法院工作发生的舆情事件往往具有很高的社会关注度。很多法院囿于传统思维,对敏感信息以封堵为主,结果把“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在新媒体时代,法院完全可以克服传统媒体传播信息滞后的弱点,运用新媒体抢在公众质疑之前发布事实真相,利用“首因效应”引导公众,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二是对话沟通功能。以事实说话,避免谣言误导公众只是第一步,在阶层利益和价值观分化程度加大的今天,对同样的事实也会有不同解读。比如杨佳袭警案、夏俊峰刺死城管案、邓玉娇案等等,事实真相相对简单,社会认识却分歧巨大。苛求社会认识一致是禁锢思想自由的表现,在利益分化严重的今天,这种想法也不现实。但任何社会应当有一定的价值认识底线,否则社会就会走向分裂。在法治社会,法律应当成为评判人们行为的基本认识底线。不过事实上,虽然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进步,但在全社会还并未真正建立起法治价值共识。对此,需要通过对话沟通进行合理引导,促进公众形成法治思维,树立规则意识,从而弥合社会分歧,建立社会价值共识底线,或者如哈特所言,让法律规则成为社会公众的“内在观点”。中山龙一《二十世纪法理学的范式转换》介绍了哈特的“内在观点”理论。哈特认为,面对法律,人们或者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或者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其行动指南的一个群体成员。前者即“外在观点”,后者即“内在观点”。哈特强调内在观点的重要性,他认为如果人们不具有共同的法律语言与实践,就不可能理解法律规则,形成共同的“内在观点”。因此,公众只有充分参与法律实施过程并进行充分的沟通议论,才能对法律规则形成共识。新媒体因其较强的即时互动性,可以很好地承担沟通功能。法院新媒体要善于根据不同受众的接受习惯和心理预期,采取相应的沟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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