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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辨析/袁正英(3)

3.“合法性”标准与“正当性”标准的比较优势

“合法性”标准作为“受益是否正当”的审查标准比“正当性”标准更占优势。具体理由如下:

一是在判断结论是否客观科学上占优势。根据“正当性”文义判断,对同一行为由于认识上的不同,极易产生不同结论。而合法性标准是以法律作为判断基础,因法律本身具有确定性之特征,故据以判断得出的结论更趋近于确定、唯一,结论也更客观科学。

二是在保障交易安全的示范效应上占优势。如从“受益”是否合理判断有无正当性,纯属“正当性”文义判断,既不符合从法律效果判断成立不当得利并矫正受益不当归属之功能要求,更易导致实践中滥用形式“正当”而实质违法手段侵害他人权益行为的大量出现。故合法性标准更易产生鼓励交易和保障交易安全的示范效应。

三是“合法性”标准与现代法治理念不谋而合。诚如前述,不当得利是对行为后果的法律评价,如采“正当性”标准易因认识不同导致法律评价的左右“摇摆”,并有悖不当得利制度的立法初衷。

因此,我国应确立“合法性”标准作为不当得利的“正当”审查标准。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各种错误认识和干扰,并有利于保证不当得利制度的统一实施。回到上文案例,采“合法性”标准能够得出丙受益系不当得利的确定结论。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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