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对其中图片著作权的影响/张涛(2)
第三种观点认为,尽管在专利有效情况下,承载一项设计的外观设计专利图片上可以同时存在图片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两种权利,但著作权的行使应当受到专利制度的制约。该外观设计失效后即进入公有领域,一般不能禁止他人进行利用。本案系对失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法官回应】
实施已失效外观设计专利不侵犯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
1.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其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并不会自动消灭
知识产权领域中,一种权利消灭后,该权利在存在期间所产生的新的权利可能继续存在;同样,如果同一客体承载两种以上权利,一种权利的消灭并不必然导致另外一种权利的消灭。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在“晨光笔特有装潢”不正当竞争案[(2010)民提字第16号]中认为,外观设计终止后,如果该外观设计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不影响权利人取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中一种权利的终止并不当然导致其他权利同时失去效力。同理,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假如有效存在的话)并不会自动消灭。
2.对终止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的实施不属侵犯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行为
尽管著作权是一种对世权,但是任何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扩张的,著作权亦不例外。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不会自动消灭,不代表著作权人当然可以阻止公众自由实施已经终止失效的外观设计。对已经终止的外观设计的实施,不宜认定侵犯该外观设计图片的著作权,主要基于以下理由:
(1)认定侵权有悖于专利法的立法宗旨。
从本质上讲,专利权是一种国家授予的合法垄断权,即发明创造人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合法垄断,在此期间内发明人可以通过独占实施或者授权许可等方式及时收回完成发明创造的投入,实现“创新——受益——再创新——再受益”的良性循环。但这种垄断与其他垄断行为有着本质区别,专利法在保护技术成果权利人的权益的同时,亦旨在促进技术信息尽早地公之于众,因此设定的专利权期间相比于著作权法要短的多。专利期满后或者因其他原因如专利权人怠于履行缴纳年费义务、自愿放弃其专利权而导致终止后,该专利便进入公有领域,成为社会公众均可以自由利用的公共财富,并在此基础上创造更多的发明,进而推动科学和社会进步。我国专利法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指出“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为专利法的立法目的。如果允许以外观设计图片著作权阻却社会公众对失效外观设计的利用,显然将违背专利制度设置的目的,对此司法不应予以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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