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全文
西班牙调解制度的最新发展/吴秋怡(3)

2.调解不成

导致调解不成的原因多种多样,《调解法》列举了如下几种最常见的原因:(1)全部或个别当事人放弃调解;(2)超出了调解程序的最长时限;(3)调解员辞职,而当事人没有选任新的调解员;(4)调解员认为当事人双方的立场不可调和而终止调解。研究者认为最后一项原因明显违背了调解员的中立性原则,是不合理的。调解以失败而告终时,所有来自当事人的文件都需归还原所有人。当事人随后可以重新选择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无论调解结果如何,当事人各方都需在调解笔录上签字。

(四)调解员制度

1.调解员的选任

《调解法》在调解员的选任上未多做规定。调解员可以由当事人一方选任或者根据双方合意确定。当事人可以在有法定资格的调解员名单里选任,也可以通过选择调解机构由其来指派调解员。关于调解机构,当事人可以选择公共调解机构,也可以选择民间调解机构。签署了服务协议之后,当事人和调解员之间就具有了类似于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如果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表现出偏见、非中立等情形,当事人可以解聘调解员。

2.调解员的义务与责任

(1)注意义务

《调解法》明确规定了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遵守的一系列注意义务,其中包括:第一,告知义务。调解员有义务向当事人阐明调解的流程,帮助当事人理解调解协议的内容。第二,沟通义务。调解员的主要工作在于帮助当事人各方沟通信息,增进理解。第三,保密义务。对于在调解过程中获取的各方当事人的资料、信息,调解员负有保密义务,不能随意透露给他方当事人;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将文件归还当事人;对于不能归还的应当记录在案,并至少保留4个月。

(2)忠实义务

中立而无偏见是对调解员在履行职责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调解程序中,调解员应当始终坚持扮演中间人的角色,起着增进沟通、交流的桥梁纽带作用,促使当事人自己达成协议。调解员本人没有义务自己来解决冲突。关于这一点,《调解法》规定,调解员认为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有权终止调解。但研究者认为此项规定违背了调解的自愿属性,根据该属性调解的当事人自愿开始或终止调解。

另外,调解员在心理上是不能偏向任何一方的,因为调解员的偏好会影响调解结果的公正合理。所以调解员从一开始就应当告知当事人哪些状况有可能会使他产生偏见,当事人有权选择是否接受该调解员的调解。《调解法》罗列了如下三种威胁调解员公正性的情形:与当事人一方存在某种个人关系,比如合同上的或业务上的关系;与调解结果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利害关系;调解员本人或与他同一机构的其他人员在除调解以外的其他场合中支持过其中一方或多方当事人。


总共5页     [1]   [2]   3   [4]   [5]  
上一页     下一页    

声明:本论文由《法律图书馆》网站收藏,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版权为原作者所有,未经作者同意,不得转载。
法律图书馆>>法律论文资料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