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贺胤应(2)
(二)权力制约理论的特性决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在全体检察人员中开展政治理论学习,进行反腐倡廉教育,加强公民道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树立和表彰廉洁从检先进典型,以及强化廉政物质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廉政文化环境等,都是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重要方式和途径,都必须坚持开展下去。但是,一个不可否认的现实是,这些方式和途径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治标不治本”的问题。根据权力制约理论,权力会导致腐败,没有监督制约的绝对权力会导致绝对的腐败。要真正实现廉政建设“治本”,就要通过持之以恒的制度建设,对检察执法权进行有效的监控和规制,使各项权力在法治的轨道内运行。对检察执法办案权进行监督制约,是加强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的核心要素,在检察机关内部,唯有案件管理部门可以胜任此角色。案件集中管理机制,实现了案件受理和办理相分离、案件管理和办理相分离、案件监督和办理相分离,使案件管理部门可以相对独立地对执法办案活动进行同步监督、对办案质量进行全面管理,把监督的触角深入到每一起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防止发生或及时发现、纠正违法违规办案情形,确保检察人员执法公正、廉洁、理性和文明,确保各项检察权依法正确行使。
(三)原有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机制的弱点决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中必将发挥重要作用
案件管理部门成立之前,各级检察机关经过多年探索,已经形成了对执法办案权的监督制约体系,如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监督,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口业务上级的监督,本院各业务部门之间诉讼程序上制衡等。然而,随着检察机关案件量的增长,这几类监督制约体系均暴露出了一些难以克服的弱点。一是检察长和检委会监督的案件主要为重大、复杂、疑难案件,这是一种个案的监督。这类案件在程序启动上依赖于各业务部门的呈报,如果下级不呈报,一般案件就很难进入检察长和检委会视野,因此,监督案件的范围具有局限性。二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重点是检察人员的纪律作风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情况的调查处理,对检察权内部运行的质量关注较少,且主要是事后监督,及时性不够,覆盖面也比较有限。三是上级检察机关对下级检察机关实行业务部门对口指导、监督,基本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主要采用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方式,监督相对滞后,力度也不够。而且,由于多种原因,统计数据有可能因下级检察机关上报不准确、不全面,甚至弄虚作假而不实,也会影响上级检察机关的有效监督。四是各业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制衡,尽管发生在诉讼程序中,带有同步监督的性质,但由于各业务部门只涉及检察权运行的某一点或者某一段流程,无法对检察执法办案实施全程动态的监督。 案件管理部门可以有效弥补上述四种监督的不足,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实现全程、全面、动态、实时、直接、高效的监督,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权形成有力的监督制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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