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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贺胤应(3)
二、案件管理部门对检察环节廉政风险进行防控的突出表现
《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年版)》规定,各级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的业务范围共有10项。笔者认为,各级院案件管理部门通过认真履行相关职能,就可以实现对检察环节执法办案廉政风险的有效防控,进而达到塑造检察机关廉政文化的目的。
(一)通过统一受理、流转案件,实现对案件出入口廉政风险的防控
统一受理刑事案件,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必不可少的程序。在过去传统的案件管理模式下,案件由各个办案部门直接受理,受不受理案件都由各个业务部门领导或内勤说了算,作为分管院领导及检察长基本不掌握案件受理的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存在廉政风险。如出于某种利益考量受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或者不受理应当依法受理的案件等。案件管理部门成立后,原来由各办案部门自行受理案件的作法,改为案件管理部门统一受理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必须严格审查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案卷材料是否规范、移送的款项或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情况。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统一受理案件,在侦查机关、下级检察院与本院办案部门之间建立起一道案件受理的屏障,避免了在案件受理环节发生廉政风险的可能性。同时,案件管理部门本身又不办理案件,所有受理的案件都要及时分流出去,交由业务部门进行办理。在一些已经上线运行案件管理业务软件的检察院,正在探索实行电脑依据一定规则分派案件的做法,案件管理部门按照电脑的分派直接将案件交承办人,既提高的分流效率,又有利于防止人情案、关系案等问题的发生。 业务部门对案件管理部门还具有一定的制约作用,业务部门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管理部门受理了不符合条件的案件,也可以向有关主管领导反映案件管理部门履职不力的问题。因此,可以说,在案件受理环节,业务部门和案件管理部门形成了相互制约的关系,最终促成了案件受理工作的规范化。
此外,业务部门办结案件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时,统一由案件管理部门审核把关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如果案件管理部门通过结案审核发现明显实体错误应当提请办案部门处理,发现存在严重违法办案情形应当及时报告检察长,力争做到把有问题的案件堵在“出口”内。
(二)通过流程监控,实现对案件质量管理环节廉政风险的防控
流程监控是案件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在传统案件管理模式下,案件的办理进展如何,受理、办结了多少案件主要由业务部门内部掌握,案件管理存在封闭性和阶段性,也缺乏过程性监控,不能及时发现和纠正检察环节中的问题,难以杜绝人情案、关系案。案件管理部门成立后,对移送本院办理的所有案件、本院决定立案办理的所有案件、以及本院交办、指定管辖的案件,均全部纳入流程监控范畴,使每一个案件都“来有路、去有踪”,有效杜绝了监控盲区。这样做的目的是通过同步的、全程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办案过程中发生执法不严、不力、不公或违反法定程序的问题,将案件最终处理结果违法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预防和减少检察人员发生违纪违法问题,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如以典型的办案期限、羁押期限为例来看,按照过去的职能分工,对办案期限、羁押期限的监督,由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监所部门根据案件所处的诉讼环节分别承担。这种监督效果十分不理想。主要原因是:一是各个业务部门“相对独立,各自为政”,信息相对封闭,在严格按法定期限办案、结案方面缺乏制度保障;二是部门负责人跟案件承办人的利益关联度较高,对出现的办案期限、羁押期限问题,很可能会批评或提示了事,监管常常流于形式。修改后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案件管理部门对羁押期限、办案期限的监督权力,规定对检察机关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以及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案件,在侦查羁押期限、办案期限届满前,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向办案部门发期限届满提示函。发现办案部门办理案件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通过这些举措,基本杜绝了超期办案和超期羁押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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