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案件管理部门在检察机关廉政文化建设中的促进作用/贺胤应(4)
(三)通过监管涉案财物,实现对涉案财物管理环节廉政风险的防控
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是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涉及证据的收集、固定,也关系到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以往的司法实践告诉我们,涉案财物工作也是检察队伍违纪违法问题的多发、易发环节,在检察机关近年来受理的信访案件中,因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不规范、不合法引发的比例较大。如有的没有法律文书即实施扣押、冻结;有的私分、挪用、截留、私自使用涉案财物;有的在结案后不及时处理,该上缴的不上缴,该移送其他部门的不移送,该返还的不返还,引起利害关系人的强烈不满,影响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和社会形象。 刑事诉讼规则赋予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规定,一是案件管理部门发现有关部门或人员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不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对构成违法或者严重违纪的行为,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二是案件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的涉案物品进行保管,对有关的款项,仍应存入财务部门开设的专门账户。三是案件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调用、移送、处理涉案财物的工作衔接程序,没有审批手续,或者审批手续不齐全的,不得办理出库手续。这些规定理顺了涉案财物监管的规定,一旦涉案财物进入检察环节,就被案件管理部门实时监控起来,业务部门和人员调用、移送、处理涉案财物必须有审批手续,才可以依法进行,此举基本杜绝了涉案财物监管失范的可能性。
(四)通过监管法律文书,实现对法律文书使用环节廉政风险的防控
法律文书是执法办案重要节点的反映和体现,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密切相关,直接反映着办案的重要进程,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从以往的司法实践来看,检察人员使用法律文书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是:一是不规范使用法律文书,主要表现在书写日期不规范、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文书编号不规范、书写罪名不规范等;二是滥用法律文书,如法律文书适用对象和范围不正确,出现了“文不对事”、“文不对人”的现象,影响法律文书的严肃性;滥用查封、扣押、冻结等法律文书,插手经济纠纷,造成了不好的后果和影响。加强对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是对执法办案权力加强监督管理的应有之义。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案件管理部门对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法律文书实施监督管理。这里的“监督管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律文书,由案件管理部门集中保管、统一开具;二是对除财产权、人身权之外的其他法律文书由办案部门登记编号备案。案件管理部门在向各业务部门开具填充式法律文书,或者审核登记编号叙述式法律文书的过程中,必然要对是否应当采取相关强制性措施或者处理意见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这种审查对办案部门来说,具有两方面的价值:一种是精神约束价值,由案件管理部门开具或者审核法律文书,对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本身就是一种精神上的强制。它提醒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采取强制性措施,或者对案件作出实体或者程序上的处理,一定要谨慎,要建立在严格的证据事实、严密的逻辑推理和法律规范的基础上,否则将面临案件管理部门提出对其不利的意见。另一种则是审查把关的价值,由案件管理部门开具或审核法律文书,本身就是在法律文书的适用上,多了一道把关的程序。尽管案件管理部门在开具法律文书或者登记编号时,对法律文书涉及的案件事实只是进行形式上的审查,但也可以发现办案中可能存在的不规范现象乃至实体认定方面存在的问题。 由监管法律文书所产生的无论是精神约束作用,还是审查把关作用,都会起到对检察人员执法办案实施监督的效果,都可以避免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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