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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犯罪的特点、类型及防治预防对策/贺胤应(4)
五是被害人过错型。这类犯罪表现为,被害人具有十分严重的过错,引起被告人的强烈不满,日积月累,最终导致案件的发生。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被害人的过错,就不会有案件的发生。如赵某自5岁起与其父共同生活,之后经常遭到其父的无故打骂,因而对其父心存怨恨。2006年1月29日,其父又无故辱骂赵某和赵某的母亲,赵某便产生了杀死父亲的念头将其杀害。
六是精神障碍型。这类犯罪表现为,犯罪人具有一定程度的精神障碍,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因病发而针对自己的亲人犯罪。这类犯罪人的存在本身就是一个家庭的负担,其再犯罪,更是一个家庭的悲剧。例如,张某患有间歇性精神病,病发后,看到卧病在床的父亲“很不顺眼”,便将其打死。
七是突发意外型。这类犯罪表现为,行为人由于不按规定办事,违反有关操作规定,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这类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是一种过失,主观恶性比较小,所涉及的罪名主要为交通肇事罪,所占的比例也不大(5.9%)。例如,肖某无证驾驶摩托车,带其妻陈某、儿子肖某某,与前方停驶的江铃轻型普通货车相碰触,造成陈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肖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酒后驾驶摩托车,超速行驶,自行冲入路基下水渠内造成乘车人张某(赵某妻子)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肖某和赵某均涉嫌交通肇事罪。
八是纯粹犯罪型。这类犯罪表现为,犯罪人具有一种天然的犯罪本性,为了达到其罪恶的目的,不惜对与自己关系比较亲密的亲属下手。在这类犯罪人眼中,亲情极为淡漠,之所以针对亲属犯罪,是因为其具有实施犯罪的各种便利条件,易于得手,也存在一定程度的侥幸心理,相信自己不会被发现或被告发。所涉嫌的罪名主要有盗窃罪、强奸罪等,其中,盗窃犯罪主要发生在未在同一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犯罪后一般都能被被害人原谅。例如,何某趁给被害人候某(何某的姨姨)看房子之际,盗窃侯某存折三张,并取出三张存单上的存款共计一万八千余元,后案发,但侯某原谅了何某。强奸罪多发生在同一家庭内部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表现为处于强势的男性一方强奸处于弱势一方的女性,如父亲强奸女儿、儿子强奸母亲等,这类案件一般不易被发现,但因其严重败坏伦理道德,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是比较突出的。例如,刘某、范某办理领养手续后开始抚养养女刘某某。刘某在明知其养女不满14周岁,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从2002年2月至2007年1月,多次对刘某实施奸淫,导致刘某两次怀孕。又如,吴某饮酒后回到家中,在家里看完黄色影碟后,进入其母田某卧室,不顾田某的反抗和哀求,强行对田某实施了奸淫,田某第一次未告发,直到吴某第二次强奸才不得已而向公安局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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