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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间犯罪的特点、类型及防治预防对策/贺胤应(6)
亲属间犯罪案件中,故意杀人罪多发,犯罪人所持的心态主要是,很讨厌被害人,但又天天见面,便采用暴力手段将其杀害,使其永远在这个世界上消失,好让犯罪人“眼睛不见心不烦”。殊不知,剥夺他人包括自己亲属的生命是严重的犯罪行为,是要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的。这反映出许多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因此,为解决这个问题,又回到了普法宣传的老话题。现阶段,在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必须大力开展普法宣传和教育,尤其是针对广大普通老百姓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公民牢固树立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进而懂得:即使你很讨厌或憎恨一个人,也没有权力剥夺对方的生命或伤害其身体;即使是自己亲属的财物,亲属不予你,你也不能去窃取;即使你很聪明,也需要按照规章办事……。任何人若恣意放纵自己的行为,那么就会有国家公安、检察、审判等专门机关来依法查办和处理你,监狱的大门也将向你敞开。
4、亲属间应当通过有效的沟通化解矛盾和纠纷
作为在一起共同生活或日常亲密联系的亲属,彼此之间因为生活方式、经济利益等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十分正常,关键是要通过有效的沟通,使矛盾得以化解,纠纷得以消弭,而不是彼此不管不顾,使矛盾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心里埋下种子,日积月累,渐渐生根发芽,最终不可收拾,导致悲剧的发生。发生矛盾和纠纷的双方亲属进行有效沟通,其他亲属的作用不可忽视。例如,兄弟之间、妯娌之间发生纠纷,父母应当发挥调解作用;夫妻之间发生矛盾,双方父母应当发挥劝和作用;父子之间发生争执,具有妻子身份和母亲的人应当发挥劝解作用;等等。如果家庭内部矛盾为社会所知晓,那么有关的基层组织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调解作用,使双方得到有效沟通。
5、应当建立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
调查发现,大多数亲属间犯罪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前奏”发展过程,这主要表现在“家庭琐事型”和“情感纠纷型”中(两者合计36件,占70.6%)。在这类案件中,犯罪人本质并不坏,在对自己的亲属犯罪前,大都经历了一种心理上的矛盾和反复比较权衡的过程,如果此时有专门的心理机构对其进行必要的心理干预和治疗,那么类似的悲剧就是可以避免的。目前,在我国,心理机构的发展现状是:一些医院有心理咨询和治疗机构,但普及率还比较低;一些有条件的大学、中小学配备了专业的心理咨询机构和心理教师,普及率也比较低;基层的村庄、社区基本没有类似的心理机构。这种现状导致的结果是,当某人出现心理问题时,缺乏干预和治疗,消极情绪得不到及时发泄,在心中的郁闷越积越多,最终导致自杀、精神病和犯罪。因此,国家有关部门应该充分认识到:心理健康与身体健康是同等重要的,应逐步建立心理干预和治疗机制,为那些心理患者提供及时、便捷、高效的心理咨询和治疗服务,帮助他们走出心理困境,减少因心理问题而导致的亲属间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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