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差序格局背景下的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定位及法律职业群体问题研究/贺胤应
内容摘要:就整个西部地区而言,与港澳台地区和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水平依然处于第三层次;其次,就西部地区内部而言,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应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治建设的重点,法治建设的资源应当向这两个地区倾斜。形成这种情况的原因很多,有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等等,法律职业群体的存在和发展是其中一个方面。在人类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职业群体重要作用不可低估,但西部地区法律职业群体中法律人才短缺问题仍然是一个问题。文章从现有的对策评析角度出发,提出了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的应对之策。
关键词: 法治差序格局 西部地区 法律职业群体 法律人才
一、法治建设差序格局背景下的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定位
2005年,我在大学毕业论文《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纵向的差序格局——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角度分析》一文中谈到:“我在思考中国的法治建设时,发现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存在并将长期存在法治建设的差异性,为便于研究,我将这种差异性称之为‘差序格局’ ,这种差序格局可以分为纵的方向和横的方向两方面。纵向的差序格局是指大城市、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横向的差序格局是指港澳台地区、东部地区、中西部地区三个地理空间在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也会呈现一定的差异性。形成这种差序格局的原因很多,最重要的是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 根据笔者的研究,中国的法治建设已经形成一种差序格局,此种差序格局的形成,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和必然性,是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必然出现的一种现象,对此,我们不能否认,只能充分认识和把握这种差序格局,并在此基础上探讨中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问题。
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中央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来,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方面均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与此相伴,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也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如果要给西部地区法治建设问题定一个位置的话,那么在法治建设的横向的差序格局中,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状况与中部地区一样,处于第三层次,港澳台地区依然位居第一层次,东部地区则处于第二层次。如此分类,所依据的标准依然是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不平衡的基本状况。港澳台地区因为其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水平均比较高,加之又有比较悠久的法律文化传统,因此,尽管三者与大陆的法律体系并不同,但在“一个中国”的大框架下,单就法治建设水平来说,港澳台地区远远地领跑在前面,有许多值得大陆地区借鉴的经验和教训。今年是改革开放30周年,梳理改革开放30年的成绩,我们不难看到,东部地区依靠其临海的天然地理优势,最先获得对外开放和对内改革的政策优势,经济发展一跃而起,领跑在中国大陆的最前方。经济的发展带动了社会、文化等多方面的发展。而改革开放对于西部地区来说却是不同步的,作为大后方的西部地区发展轨迹是先进行改革,后才慢慢的开放,最终逐渐形成这样的经济发展现状: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与这种经济发展水平相伴的是中国各地区居民的收入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区域之间的居民收入差距呈现扩大化趋势。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认为,经济与法具有十分紧密的关系,商品经济愈发展,它对法的要求就愈多。 因此,就法治建设水平来说,东部地区较中西部要高,因为她的商品经济对法治的需求远高于中西部地区,为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东部地区必然会积极加快法制建设,快速提前促进机制和体制的改革和完善,最终促进法治建设的发展。中西部地区相对而言要慢半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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