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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差序格局背景下的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定位及法律职业群体问题研究/贺胤应(2)
就西部地区内部来说,从纵向的角度来说,大城市(省会城市、首府)、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的法治建设水平也会呈现出一定的差异性。在大城市(省会城市、首府)、中小城市、农村地区三个地理空间之间来探讨的话,现阶段,西部地区大城市多因其是一省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法治建设的水平相对比较高,甚至已经赶过一些东部地区,存在问题的是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这是探讨西部地区法治建设问题应当给予充分考虑的重点。如以法律人才为例来看,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和流失是一个较为普遍的问题,但这主要指的是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大城市现在基本上不存在这个问题,甚至还可能存在一定的过剩。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新时期,在法治建设的差序格局背景下,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的定位应当是,首先,就整个西部地区而言,与港澳台地区和东部地区相比,西部地区的法治建设水平依然处于第三层次,要赶上二者, 还有较长的路需要走。其次,就西部地区内部而言,西部地区的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应当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进行法治建设的重点,法治建设的资源应当向这两个地区倾斜。
二、法治建设差序格局背景下的西部地区法律职业群体问题研究——以法官、检察官为主要考察点
形成西部地区与港澳台地区和东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差异,以及西部地区内部大城市与中小城市和农村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差异的原因很多,有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等等。本文碍于作者的研究能力以及为了将问题研究透彻,本文拟从法律职业群体的角度进行一番探讨,并提出如何应对法律人才短缺和流失的问题。
(一)法律职业群体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
法律职业群体是历史上最早出现的职业群体之一。在罗马共和国时期,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家群体就已经产生。“古希腊和古罗马的人们选择了法律作为组织社会秩序的主要规则,由此发展出了不同于其他文明的独特的秩序范式。与其他约束个人行为的规则(如中国的礼仪)不同,法律具有很强的外在化特征,即它只能管束人的外部行为,而且只能靠外在于行动者的力量来维持。这样就需要一些专门的人员来维持法律的正常运作。” 这些“专门的人员”就是法律职业群体。一般认为,法律职业群体由执掌司法审判、检察或以提供法律服务为业的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群体组成,这些法律职业群体是受过专业法学规范训练的职业化的专业人员,他们具有大体相同的文化背景,有着同样的法律语言、知识、思维、技能以及职业伦理。法律职业群体的出现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进步的表现,也是人类社会分工和自由协同思想的体现,是社会历史进程中的必然产物。法律职业群体起源于西方,其形成和发展对推动西方社会由中世纪神权、君权统治到近代政治社会的转型和发展,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首先,他们为近代国家和法制的创建共同扮演着推动器的角色,他们使教会法体系成为一套以罗马法为蓝本的系统化、理性化的法律体系,剔除排他性力量的存在,为西方近代法律传统的形成奠定了基础;其次,司法成为国家对社会实施控制和管理的主要手段,最终导致近代“法治国”的出现。这也诚如有学者对罗马共和国时期的职业法律家群体为罗马法和法治的发展作出的贡献所作的表述:“落马的法律机器得以完美的运行,得益于程序完备的罗马法庭和专业律师阶层的出现。”“没有职业律师阶层就不可能存在法治。” 这种表述虽过于绝对,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法律职业群体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综上,通过历史地考察,我们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在人类法治建设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法律职业群体重要作用不能低估,这已经为学界和实务界所公认。中国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也需要法律职业群体的形成,目前,随着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中国以法官、检察官、律师为核心法律职业群体已经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并日益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发挥其突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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