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差序格局背景下的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定位及法律职业群体问题研究/贺胤应(4)
四是从法律人才流失的职业属性来看,一种表现在由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向律师群体流失;一种流失表现在由司法队伍向其他行业如政府机关、党委政法委、纪委等部门流失。这主要是由目前法官、检察官群体收入、政治待遇皆令人不满意所导致的。因为同样是从事法律工作,都通过了司法考试,彼此素质差不多,而律师的收入远高于法官和检察官,当许多法官、检察官还在为还房贷而发扬勤俭节约精神的时候,同时期从事律师职业的人已经有了私家车。同样是国家公务员,在政府机关、党委政法委、纪委等部门工作的公务员提拔的很快,而在法院、检察院工作远远地落后在后面。
五是西部基层法院、检察院人员分布存在结构失衡。大多数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并不缺“人”,而缺的是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一些基层法院、检察院由于历史、体制等种种原因,一些不具有法官、检察官资格的“人”占了很大的编制,这些“人”不能独立办案,但统一按照公务员管理,因此没有法官、检察官资格并不影响他们升职,其收入也和法官、检察官差不多,从而使真正有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官、检察官感到自己的职业资格并无多大价值,一旦时机成熟,就极有可能拍屁股走人,最终造成法官、检察官的流失。
(三)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和流失的对策——从现有的政策评析角度出发
前面谈到,法律职业群体对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西部地区要加快法治建设,离不开法律职业群体,建设法律职业群体需要法律人才,因此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和流失的问题就显得颇为重要。近几年来,国家为解决西部地区法律人才短缺问题出台了一些政策和措施,下面将围绕对这些措施的评析谈一些对策。
第一类措施是,围绕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缓解西部及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短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而出台的一些措施。如东、中、西部地区互派法官、检察官挂职锻炼,法官和检察官短缺地区地县两级结对子等具体措施来建立人才对口支援机制;法官、检察官录用过程中,有必要时,录用主管机关可以适当放宽开考比例;积极组织开展西部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志愿服务活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志愿者留下工作;通过大力弘扬优良传统作风,宣传表彰扎根基层无私奉献的先进典型等。这些措施是可行的,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效果。但笔者认为,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短缺和流失问题,还必须解决:一是法院、检察院管理体制问题。首先,法院、检察院实行全国垂直管理,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对全国的人、财、物均有调配权,那么就可以实行全国统一招录法官、检察官,统一分配,对于愿意去西部基层工作的干警在待遇上可进行必要的调剂,以此鼓励一些大学生愿意去西部工作并且留下来。其次,西部地区中级以上法院、地市级以上检察院应该普遍建立原则上不再直接从高校和社会招录干警,而从基层通过考试遴选优秀法官、检察官的制度,以此来鼓励大学生去基层工作。二是应充分认识到,司法考试是一种精英考试,凡是通过者,都有可能选择一种更好的工作机会,而西部地区基层机关,工作环境条件不太好,要想留住人才或者吸引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来工作,首先必须进行硬件改革和建设,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尽最大努力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同时,要逐步改革法官、检察官的薪酬体系,提高法官、检察官的待遇,缩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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