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设差序格局背景下的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定位及法律职业群体问题研究/贺胤应(5)
第二类措施是降低是司法考试的门槛。2007年以前,该种措施主要通过扩大降低分数线的放宽地区而实现,2007年则在原来的基础上,又提高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达到20%左右,创司法考试制度实行以来的新高。笔者以为,司法考试通过实行全国统一通过分数和放宽地区通过分数,比较充分地考虑了中国经济社会文化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应该得到肯定,但现阶段,不应再扩大,应保持现状比较好。对提高全国司法考试的通过率,笔者是持反对态度的。2007年,针对360分以上的考生逐步增多的现状,司法部不应该再固守360分的通过线,而应将分数线做相应的调整,使其通过率保持在一个恒定的基础之上,而不应一下子提高到20%,这对中国司法考试制度是一种玷污,对广大怀揣着法律、法治梦想的法律人而言是一种玷污。首先,大幅提高通过率不符合国家设立司法考试的初衷。法律职业作为一项极其特殊的职业,大到决定生杀予夺,小至明判分毫归属,无不昭示着是非善恶,这就要求其从业者必须具有超凡的才智、丰富的经验和高超的法律专业技能。苛刻而又严格的选拨程序,无疑是国家确保法律执业者具备上述素质的有效手段。倘若大幅提高通过率,则国家设计司法考试的初衷就难以实现。其次,大幅提高通过率有损法律职业的公信力。法律职业的公信力的最大魅力在于其高门槛。这第一道门槛就是司法考试。高难度的司法统一考试为法律职业的公信力增加了筹码。因为,不经过苛刻严格的考试选拨程序,即使某一些人确具备从事法律职业的基本素质,社会各界也难以认可,也就没有公信力。以前“两高”组织的初任法官、检察官统一考试之所以难以被社会各界认可,除报考对象局限于法院、检察院内部人员外,其最根本的原因便是因降分而使考试难度相对降低,考试通过的比例相对偏高。相反,社会各界对当时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认可程度却相当高,这在一定程度上得益于其苛刻而又严格的考试。最后,大幅提高通过率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法律人才短缺和流失问题。主要原因有三:一是西部地区原有的一些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法律功底太差,当年“两高”组织的内部资格考试都通不过,难以指望通过大幅提高通过率使他们通过国家司法统一考试。二是西部地区物质待遇太低,新毕业的大学生宁愿去东部打工荒废自己的法律专业也不愿意到这些地区工作。三是一些法律人才把在西部地区工作当做过渡,通过司法考试后纷纷辞职。
综上,对于司法考试我们应该树立这样一种态度:司法考试是中国法律职业化进程的推进器,它的确遭遇了某种不合理的职业现状,值此关头,需要坚定信念,努力贯彻执行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意图,坚持、坚持、再坚持。 2007年已经成为历史,笔者希望2008年的司法考试能回归其本来面目。
总共6页
[1] [2] [3] [4] 5
[6]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