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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差序格局背景下的西部地区法治建设水平定位及法律职业群体问题研究/贺胤应(6)
第三类措施是落实法官和检察官津贴。经过多年的努力和呼吁,2007年7月,中国的法官和检察官津贴终于得到落实,这无疑是一件好事,也可以堪称中国法律职业群体建设大事上的一件大事,具有一定的标本意义。但是,笔者发现这一措施存在这样几个问题。一是法官和检察官津贴最高才340元,最低仅180元,在物价日益飞涨的今天,这点钱在法官、检察官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不大,根本不足以引起法官和检察官的兴趣。二是法官、检察官津贴与警衔津贴相比较,基本上一样,但两者付出的努力不一样,要成为法官、检察官必须付出的巨大努力,通过被称为天下第一考的司法考试,而成为警察则只需要高中学历并不用通过什么考试。三是有关文件规定实行津贴所需经费,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如此一来,一些西部基层法院、检察院因为经济发展水平落后等原因,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落实到位法官和检察官津贴。笔者以为,要使法官和检察官津贴充分发挥其作用,首先应当做到,一、法官和检察官津贴与警衔津贴相比较,最低标准和最高标准之间建议高出50%。高出50%,除了增加收入之外,一方面,也是让法官、检察官通过比较,获得一种职业满足,以弥补法官、检察官收入不高带来的心理不稳定。另一方面,也是让法官、检察官觉得自己努力通过司法考试,没有白白考一场,自己所从事的法官、检察官职业是一种精英职业,增加职业的荣誉感。二、建议将法官和检察官津贴纳入中央财政范围,由中央转移支付,确保西部基层地区法官和检察官津贴落实到位。
最后,逐步开始试行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这是一条比较好的措施,在许多法治建设的发达国家已经成为一项成熟的制度,它有助于实现法官、检察官职业的精英化发展,提高和树立司法机关的威信,同时,更有助于减少法官、检察官的流失。笔者以为,现阶段,对法官、检察官分类管理应该进行大幅度推广,在法官、检察官数量保持一定的数量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配备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主要按照《法官法》、《检察官法》进行管理,同时,准用《公务员法》;对司法辅助人员和行政人员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即可。

作者简介:贺胤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兵团屯垦戍边理论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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