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修改完善/贺胤应
内容摘要: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主要表现在:一是两罪的入罪门槛太低,此造成的后果有:首先,违反了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其次,给司法适用带来困难;最后,使不同地区的贪污罪和受贿罪在立案查处的数额起点上存在差异。二是两罪在刑罚最高幅度上存在缺陷,此导致“同罪不同罚”的现象比较突出,严重违反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同时也使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变形、扭曲,未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因此,必须修改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刑罚条款,使刑罚幅度由原来的5000元到10万之间增加到幅度在3万元到500万之间的五个档次刑罚幅度之间,同时增设罚金刑。
关键词:贪污罪 受贿罪 立法缺陷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法缺陷及其影响
(一)贪污罪和受贿罪的入罪门槛太低
根据我国《刑法》第383条、第386条的规定,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处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可见,一般情况下,贪污罪和受贿罪构罪的数额条件都是5000元。同时,《刑法》又规定了两种例外,一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免于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二是个人贪污或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情节较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中国经济发展的现实证明,《刑法》这种关于贪污罪和受贿罪构罪数额方面的规定已经逐渐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了。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取得了巨大发展,同时,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也开始凸现。当前中国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现状是,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最高、中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一般,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比较落后。与这种经济发展现状相伴的是中国各地区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呈现扩大化趋势。 东部地区居民收入增长最快,中部地区次之,西部地区最慢,如以5000元为例来比较,在东部地区可能是一个人一个月的工资,在西部地区则可能是一个人两个月或一个季度的工资。这种工资差距,使得5000元在东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价值和意义就完全不同。表现在刑事处罚上,所彰显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也就不同,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及西部地区的民众对贪污、受贿数额5000元左右的行为与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可能存在差异。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民众一般会认为以贪污或受贿5000元左右就入罪,刑法的规定太过于严厉,不能接受;西部地区的民众则会认为以贪污或受贿5000元左右就入罪,虽然有点严厉,但可以接受。之所以有这种差别,除了经济的原因之外,还因为所谓犯罪,其学理概念是指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的、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通说认为,犯罪的特征有三,分别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性作用的犯罪的本质特征,也就是说,必须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才能够成为犯罪,此其一。其二,并非一切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都是犯罪,而是要看其社会危害性达到了什么程度。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应限定在一定的严重程度范围之内,使之不同于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因为在贪污和受贿犯罪案件中,贪污、受贿的数额是一个很重要的量刑情节,数额的大小直接影响着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某种贪污或受贿行为能否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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